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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利税款的“法人”

来源: 编辑: 2003/03/12 15:47:48 字体:
  宏远公司的原称是浙江省衢县宏远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宏远公司),创办于1993年,企业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创办单位是衢县委组织部,注册资金108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1995年5月,35岁的廖渭良来到宏远公司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挑起了经理的重担。1997年7月25日,因事业单位不能经商办企业,县委组织部遂与宏远公司脱钩。脱钩后,宏远公司改成了宏远有限公司,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仍为廖渭良。据廖渭良称,当时宏远公司只有一块牌子和一个章子,其执照上的注册资金108万元,实际上都是空的,公司的周转资金全都是由他个人筹集钞票垫进去的。也许是历史造成的原因,在当时经商办企业的浪潮下,“一块牌子,一张桌子,一个公章”的企业并不鲜见,宏远公司便是其中之一。

  渔利税款

    公司成立就得经商做买卖,从买卖中付出辛劳,获取效益。而宏远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建筑实力不强,生意很难做活,公司的效益很差。如何才能致富创业,把买卖做活,对此,公司经理廖渭良苦苦求索。然而,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一次酒宴,廖渭良从同行那里得到了启迪:用手中掌管着开具税务发票的权力渔利税款,从中发财。

  1995年6月1日,建筑承包户李某来到宏远公司,要求廖渭良为他开一张建设单位是衢县公路段的税务发票,发票金额为41万元。廖渭良叫李某等一下,先喝杯茶,之后便采用“大头小尾”的方法给李某开具了一张41万元的发票,但该发票的存根联上(即上缴税款的凭据上)却只有1100元。李某拿到41万元的发票,按3.5%的税率交给廖渭良14350元,而廖谓良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时,却只以存根联上的1100元计付。所以光这一笔,廖谓良就偷逃国家税款14000多元。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不光如此,廖谓良还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进行偷税,让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阴沟沉船

    常言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年后,宏远公司偷逃税款一事,被衢县地税部门发现,。1999年6月18日,税务部门将案件移送衢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日宏远公司经理廖渭良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依法逮捕。11月9日,宏远公司被衢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00年1月21日,衢县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衢县宏远公司犯偷税罪,被告人廖渭良犯偷税罪向衢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廖渭良于1995年5月-1997年5月在任宏远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大头小尾”和“移法接木”的手段,开具虚假发票15份,从而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共计39273.38元,占应纳税额的57%.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应依法惩处。2月24日,衢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被告人廖渭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纳税人的国有企业宏远公司,理应遵守国家税收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但是该公司于1995年5月-1997年5月间,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费39273.38元,占同期应纳税费的57%.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改制为有限公司后于1999年11月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主体已不存在了,故就应对其终止审理。被告人廖渭良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用了“大头小尾”、“移花接木”的手段,使被告单位少缴应纳税款进行偷税,对此,被告人廖渭良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前不久,衢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1、对被告单位宏远公司终止审理。2、被告人廖渭良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后沉思

    判决宣告后,在上诉期内,廖渭良虽没有提出上诉,但案件的本身却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沉思。当今年生活中,如果你留意,就会发现,身边的不少人和事都同渔利国家的税收有关,小到饭店餐厅,大到批发市场,明明是100元的发票,存根联却开了20元,甚至更少。有的干脆存根联空着,等顾客走了以后,凭自己的良心填数缴税。国家之大,离不开税收,税中有你,税中有我。这些看似简单的道理,却很难被一些人记住。由此可见,要加强纳税人的税收观念,提高其纳税的自觉性、诚实性。除了大力加强税法宣传,采用正反典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公民进行税法教育外,确实要加强税收管理,对有关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状况要深入调查,避免其少报漏缴税款。要完善税收手段,克服存根联与发票联“互不关联”的弊端,尽快研制出一种电脑存根的税务发票,只要纳税人在发票联上填写一个数,电脑存根联就会自动真实地记录下这个数。从而杜绝在税务发票上作“文章”进行偷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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