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代位不能“越位”

来源: 编辑: 2003/06/23 13:08:40 字体:
  基本案情:某县国税局在2002年年末的税务检查中,从天一商贸公司了解到,钢铁公司有12.47万元应付账款未付。于是,税务人员到钢铁公司了解情况,确定欠款属实。同时税务人员还了解到,天一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是钢铁公司原料处副处长,有5万元提前离岗补助费没有领取。

  2002年12月20日,该县国税局对钢铁公司称,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代位权,直接从钢铁公司将商贸公司的12.47万元货款(其中6万元还差3个月到期),以及5万元离岗补助费,共计17.47万元划走,用以抵顶天一商贸公司2002年所欠缴的增值税。

  2003年1月7日,天一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该县国税局侵权。

  法院判决:2003年1月22日,法院判决该县国税局败诉。

  法理分析:在本案中,该县国税局没有很好理解代位权的概念,在操作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构成侵权。

  1.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不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否则不能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有明确解释,根据这一解释,天一商贸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2.行使代位权的程序违法。《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权是有程序的,如果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成立,必须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县国税局未向法院申请,直接把钱款划拨走是违法的。

  3.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约束。《〈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天一商贸公司债权已到期的货款只有6.47万元,其余6万元还有3个月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该县国税局把6万元未到期的货款划走抵顶增值税入库是违法的。

  4.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本案中的5万元提前离岗补助费属于退休金,该县国税局不能对此行使代位权。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免费听

  •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免费听

  • 经营视角下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决策

    经营视角下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决策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个税新规

    个税新规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