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成品当自产 原来为先征后返
稽查单位:江苏省高邮市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2002年11月,高邮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某机电设备厂2001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日常检查。该厂为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机的生产组装和销售。2001年度账面销售收入698万多元,销项税额118万多元,进项税额53万多元,应纳增值税税额65万多元,账面数与申报数一致。该厂已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共收到当期返还增值税款65万多元。
检查人员在审阅年度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厂2001年实现的销售收入比上年有大幅增长,销售毛利率却大幅下降。其产品结构没有变化,原材料进价、产品售价变动也不大,职工人数没有变动,也没有技术改造,为什么毛利率大幅降低,产销量大幅上升呢?
对比2001年度12个月的成本核算,其中3月、6月、9月、12月这4个月的成本构成明显异常,结合计件工资制下的应付工资情况,发现这4个月共外购成品电机1万台,进价与含税售价相同,共计218万多元。企业分别将这4个月的外购成品电机按含税价(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记作原材料,后作领用记生产成本,月末又转为产成品,当月销售后全额结转销售成本,金额均按进价(也是含税售价),数量不变。
该厂将收购的成品电机,在账务上处理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申报纳税后,又申请了增值税先征后返,违反了“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的规定,不能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处理决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该厂外购货物直接销售缴纳的增值税317225.29元[2183256.43÷(1+17%)×17%]不能享受先征后返政策,决定追缴其已取得的返还税款31722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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