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又偷税 锒铛入狱受重罚
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偷税抽资案,一审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0万元;以抽逃资金罪,单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5万元。
经审理查明,宜春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在其经营过程中,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采用设置内、外“两套账”瞒报、少报销售收入、收入支出不入账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该企业从2004年起至2006年少交增值税税款144.48万元,少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共计15.58万元。2004年 12月至2006年10月,该公司偷税达 160.05万元。另查,该公司于2004年 9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被告人薛某在公司成立后,于 9月27日、28日两天将注册资本100万元从公司抽逃,造成该公司资不抵债的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0%以上,其行为构成偷税罪;被告人身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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