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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把节能降耗作为2006年和“十一五”时期的重要工作,今年降低能耗要达到4%左右,未来5年则要达到20%.这一工作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3月5日下午,政协委员分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一位来自煤炭生产企业的委员严肃提出,国家应该对能源生产单位按照可开采量征税,而不应该按照实际开采量或销售额征税,这有助于促使能源生产单位节能降耗。他提出,政府调控经济的税收手段同样适用于节能。这位委员的建议让人立刻联想到前年媒体热炒的“燃油税”问题。2004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国家会在油价适当的时候取消养路费开征燃油税。这一问题在当年立刻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但由于争议很大,面临的相关问题很多,燃油税似乎逐渐淡出人们关注的视线。这位能源界政协委员的建议表明,“燃油税”等能源相关税种的征收依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国家税务主管部门领导在正式场合的表态,已经明确表示国家对征收燃油税是支持的。征收燃油税的根本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国家增加税收,而在于鼓励节约,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业内人士认为,将养路费附加到燃油头上,一是为了公平,让少用路者少掏钱,多用路者多掏钱。二是借助车主省钱的主观动机而达到节油的客观效果。三是引导车主尽量不出车、少出车而减少交通拥堵。四是保护公路,延长其使用寿命。
燃油税的征收对国家和消费者都是件好事,但为什么这样的好事没有最终落实呢?专家指出,燃油税的征收面临着诸多问题。
取消养路费,开征燃油税,对于汽车消费者来说比较合理,但非公路用车及各类生产机械使用燃油如何处理?如铁路内燃机车、船舶、矿山机械、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均以燃油为动力,但不上公路,如一律征收显失公平。如不对这些机械征收,就会出现“价格双轨制”。
同时,燃油税征收环节是否完善,是在油品生产环节征税,还是直接从最终销售环节上征税,供油环节上的种种漏洞能否堵住,如何避免偷税漏税和油品走私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尤其是对农村用车和动力机械的燃油税该如何征收的问题,则更令决策者踌躇。农用车辆是不缴养路费的。开征燃油税后,如果农民使用同样的燃油,就要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补偿,并保证补偿能够顺顺当当、不打折扣地到达农民手中,难度颇大。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国家竭尽全力采取很多措施,如果因开征燃油税而加重农民的负担,显然得不偿失,也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此外,由于燃油税为国税,被列入国家财政收入,其支出需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地方不能像过去以收取的养路费那样进行自由支配,因此可能存在地方积极性不高的情况。
由此可见,征收燃油税确实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但从长远和全局来看,对国家还是有利的,是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客观要求的。但目前,国家对开征燃油税的利弊还在反复权衡之中。
开征燃油税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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