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问: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分别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要抓好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深刻理解新政策。
(二)要指导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各类台账。
(三)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确保在规定的征期内受理纳税申报。
二、根据《通知》和《规定》,纳税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问:《规定》对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三、需办理抵扣税款手续的纳税人,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
通过收集以上资料,可以满足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
问: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通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明确,纳税人如需抵扣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提供有效凭证。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税款凭证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款抵扣方式为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抵扣税款,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等需要,要求纳税人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因此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问题,又能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消费税足额入库,避免税款流失。
问:为何要求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石脑油、润滑油可以有多种用途,既可以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也可以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还可以用作其他方面。由于炼化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运输等均有不同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特殊性,管理上困难较大,因此《规定》中特别提出要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炼化企业实施税收控管的有效凭据。
问:根据《通知》,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可以享受减税政策。对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有何特殊规定?
答: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即,对这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问:《通知》和《规定》下发后,对于做好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通知》和《规定》下发后,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抓落实。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批示“要经常注意总结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做出调整,以利于正确引导消费和生产”,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对《通知》和《规定》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政策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增强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消费税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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