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问题
问:年终终了,企业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暂无法取得合法票据进行入帐,按照会计原则应作为预计费用提取挂帐,但是年末是否要所得税调整?如不需调整应符合那些条件(在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前提下)?如调整后第二年企业取得合法票据入帐的情况下是否可在第二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加计扣除? 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费用应取得相应凭据在当年度的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取得相应凭据的,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实务中,如果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在汇算清缴前能取得相应凭据的,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述不得扣除的费用也不能在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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