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指明用途的财政拨款涉税问题
问: 我房地产公司在老城改造时,政府将我公司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用于老城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和拆迁补偿支出等,政府给我公司下有文件,且指明了返还款的用途,在当年,我公司收到的返还款没有用完,就没有用完的部分,河南税务部门说,我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该交吗?
答: 您好!减免的情形,于法无据!我认为河南税务部门的观点是对的。
返还土地出让金不是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再说,财税字[1994]第074号文明确的是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的,地方政府的指明用途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于旧城改造,假如可以适用政策性改造,仍是可以享受优惠的政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建议考虑适用该政策,将会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 减免的情形,于法无据。那我公司支付的用于老城改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和拆迁补偿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您好!假如是符合政策性拆迁改造,则可以扣除,但是不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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