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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堂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转载请注明 编辑: 2008/05/12 16:55:18 字体:

  问:老师,您好!我公司目前食堂所的菜均由蔬菜公司提供,对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我们据以入帐并抵扣。

  现请问:1.我们从蔬菜公司购菜除了税前进费用增值税部份进行抵扣外,另外有否政策公司还能得到其他的政府补助?

  2.但目前因蔬菜公司提供的质量一直不理想,为了化同样的钱让职工吃到新鲜质量好的菜,公司拟由公司食堂直接去菜场购菜,但由此相关的支出就没有发票了,请问公司可否凭食堂的收据入帐在税前扣除?

  3.接问题2如收据不行,公司可否去国税开具收购农副产品的发票,据以入帐?谢谢!

  答:您好!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您单位上述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收据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同时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2.您单位购进蔬菜是用于职工福利,应该不能抵扣进项税,收购农副产品的发票是针对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企业解决农业生产者无专用发票的问题,您单位应该不符合领购条件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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