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代表处首代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老师,我们代表处的首代平时往返于上海,香港,法国,之前五六两个月的工资呢是由法国统一支付的,五六两个月,该首代在国内的时间不超过十五天,自七月开始,属于在国内的工资,将由上海支付,请问这种情况,对于五六月份,该首代的个人所得税在上海应如何申报?
如果上述人员是一个一般代表的话,又应如何申报。谢谢!
答:您好!
五月和六月首代或一般代表是否在中国。如果在中国,根据(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规定,对方国家的居民个人被派来华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都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对于在被明确为常驻代表之前,已经先期来华为筹备设立代表处进行工作,或者在代表处先行工作,后被正式委任,属于这类情况的,也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如果该个人最后没有被委任为常驻代表或者确定为代表处常驻工作人员,则可以按短期逗留人员对待,符合协定限定停留天数等条件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
具体可按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公式计算。即: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境内外工作天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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