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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退回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8/07/01 11:53:05 字体:

  问:老师,您好!

  请问:一生产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出口业务,由于计算错误,多缴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年度结算时发现后,可以申请退回吗?

  答:您好!

  是可以申请退还城建税的。注意三年的年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由于征管法只规范税,不能规范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退还需要您与税务机关沟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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