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修费未摊销部分处理问题
问:老师您好,我公司职场搬迁,但装修费还有几十万没有摊销,请问此部分是否应视为资产损失需要提供涉税鉴证报告才能税前列支?
在职场搬迁过程中变卖了部分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变卖是否涉及增值税?固定资产没有超过原值是否没有增值税问题?谢谢!
答:您好!
这是企业的财产损失, 目前根据税总的规定,各个地方相继出台扶持税务师事务所的文件,纳税人的财产损失扣除也是需要涉税鉴证后,才能税前扣除的,比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1号中就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
搬迁过程中,处理的财产中,根据财税〔2002〕29号规定,旧货一律4%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类旧货,比较售价和原值,售价大于原值的,适用4%减半征收,否则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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