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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的政策要点解析

来源: 编辑: 2007/06/11 11:02:14 字体:

  1.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的26个城市名单。

  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2.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计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4.纳税人如何行使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放弃权?

  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5.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有几种情况?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6.中部六省增值税纳入转型试点的有哪些行业?

  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纳税人,所谓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纳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7.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何办理退税?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一)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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