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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财产损失中的“正常损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11/26 09:28:36 字体:

  日常业务处理中,一些损失如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及存货被盗损失等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而对于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是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那么,应如何理解和区分哪些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呢?除生产过程中正常的损耗外,如因运输、仓储过程等非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破损、过期等损耗,短期促销结束后造成的损耗,因政策改变须报废的原材料、包装物等物料损耗等各项其他损耗,是否也可以视为“正常损耗”?针对这些问题,正保会计网校小编进行了如下汇总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即: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中所述六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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