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房有税收优惠
问:某人现有两套住房,决定将其中一套住房对外出租,请问是否有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项优惠政策是以出租“住房”为前提条件,如果涉及“门脸房”出租,则不得享受此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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