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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与新中国税收事业

来源: 编辑: 2009/09/10 09:17:03 字体:

  周总理是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他在经济、财政、税收方面也有许多重大建树。

  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召开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尽快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的税收制度,1949年11月24日~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召开的最重要的一次税务会议,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政策精神,拟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和若干税法的草案。

  同年12月15日,薄一波等财政部负责人向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等报送了《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的总结报告》。关于税制问题,会议提出的一致意见是:1.农民的负担已经很重,不能再增加,今后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业税收上多想办法。2.为了简化税制,税种、税目应当尽量减少,能合并的尽可能合并。某些地方性税收由大行政区另定征收办法,经中央批准后实行,不列入全国税法范围。3.为增加税收,掌握主动,税率一般可以暂时依照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规定,不使减得太低。

  根据这些原则,确定全国范围适用的税种有14种,即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薪资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其中以货物税、工商税、盐税、关税为重点。其他税收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经大行政区或中央批准后征收。

  全国税政、税制的统一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政务院通令,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决定同意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一致执行,以期逐步实现。决定中还规定,除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经过审查修正公布以外,其他各项税收条例在公布以前应当按照原来的税法征收,切勿因税法迟颁而影响税收收入。

  随政务院上述决定附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的纲领性文件,其中规定,“为执行1950年概算,必须增强税务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极不一致,应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内逐步实施,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作出了关于税种设置的规定,暂定下列14种税收为中央与地方的税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和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的征收办法由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拟定。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关于税收立法的规定是:(一)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各地区应切实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可建议中央考虑。在中央未修改前,不得自行修改或变更。(二)凡有关全国性的各种税收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各区税务管理局得根据中央颁布之税法章则精神制定稽征办法,经大行政区财政部批准施行。(三)凡有关地方性税收之立法,属于县范围者,得由县人民政府拟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其属于省(市)范围者,得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议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核转中央批准。随政务院上述决定附发的还有《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均自公布之日(1950年1月31日)起施行。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决定中规定,除了批准征收的地方税以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税则、税目、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提交政务院决定施行;未经批准,各地人民政府不得变动。为了保障政务院上述决定的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同日发布《关于保证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

  根据政务院的规定,财政部于1950年初拟定了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5个税种的暂行条例草案,报送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转报政务院审核。

  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指示,财政部于1950年4月2日向税务总局、各大区税务管理局和各省、市税务局发布命令:上述各项税收条例草案,在政务院核定公布以前,凡是原来已经制订单行税则的地区,可以继续按照原订单行税则办理;原来没有制订单行税则,尚未开征上述各税的地区,可以按照上述税收条例草案先行试行。

  同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修正以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新制定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税务机构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即着手统一建立新的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在1949年11月底~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研究了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问题,并拟定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

  同年11月28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以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为基础,组建中央人民政府的税务机构。同年12月16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任命曾经担任过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副局长、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的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命著名财税专家、曾任前国民政府财政部直接税署副署长的崔敬伯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

  1950年1月30日周恩来总理签发的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中,也有关于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随政务院这一决定附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第十一条规定,“全国各级税务机构,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之双重领导,税务局长得参加同级政府之政务会议。”随上述政务院决定附发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中规定,全国共设以下6级税务机关:1.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直辖河北、平原、山西、察哈尔、绥远五省和北京、天津两市税务局)。2.区税务管理局(分设华东、中南、东北、西北、西南、内蒙古各局。1952年增设华北局,原总局直辖各局改由该局管辖)。3.省、盟、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4.专区、省辖市税务局。5.县、旗、市、镇税务局。6.税务所。

  各级税务局还可以根据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报经上级批准,在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者特殊区域设置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者稽征员、驻厂员。重要城市的税务局,可以就税类酌情设立专门的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要求,各地抽调了大批得力干部担任税务局长,其中包括一批专区的专员、县长、市长和县委委员、部长等负责干部,从而加强了税务干部队伍的骨干力量。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税务总局建立了中央税务学校,各大区建立了分校,一些省、市、专区组织了培训班,分级、分期、分批培训各级税务干部。

  到1950年底,全国共建立了6个区税务管理局,55个省(市)税务局,339个专(市、盟)税务局和税务分局,1973个县(市、镇、旗)税务局,11791个税务所(卡、站)及厂办事处;全国税务干部总数为126845人,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为210人。从税务干部队伍的构成看,抗日战争结束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约占30%,新参加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干部占29%,解放以后接收下来的干部约占40%。到1953年,全国税务干部已经增加到147693人,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为293人。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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