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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将对金融机构若干业务征收增值税

来源: 商务部 编辑: 2011/08/04 11:06:42 字体:

  据《越南经济时报》8月3日报道,越财政部正就对金融机构征收增值税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征税的对象包括: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分行,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外国组织。被征税的业务包括:提供结算工具,为客户进行结算(L/C结算除外),国际结算,委托收支侨汇,其他结算业务;贵重物品保管,保险柜出租,抵押及其他与金融有关的业务。另外,外汇买卖,经营黄金宝石,抵押物拍卖等均须交缴增值税。上述增值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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