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中,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怎么界定?
财税【201】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那么,什么是企业集团呢?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怎么界定呢?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国有企业非公司制改革前非法人企业成为集团核心企业的特别规定。
所以,不考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情况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就是集团母公司。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