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从银行借款再贷给子公司,能否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
【问题】
集团母公司从银行借款再贷给子公司使用,利率高于银行利率,能否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子公司支付给集团母公司利息的利率水平高于银行的利率水平,不符合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