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税务总局:烟草广告和业务宣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来源: 编辑: 2009/08/12 10:51:42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按照《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专家分析认为,不允许税前扣除,意味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会提高,将在企业税后利润上有所反映,也就是有所降低。

  据悉,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据报道,我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此前广告法也明确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责任编辑:Eva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个税新规

    个税新规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