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到底要不要交个税?
近日,有会员咨询: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到底要不要交个税?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时,员工实际也没拿到钱,等员工报销医药费时,金额也在保险公司,如果缴纳,该以什么金额缴纳?
我们来看看总局层面和地方口径的具体政策:
总局政策
01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各项福利等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政策分析:
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即企业为本单位员工及其家属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地方口径
02
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税务局的口径也不相同,具体参看如下:
1.征收个税
2.标准范围内免个税
涉税分析
03
从总局层面的文件看,政策描述还是比较清晰,笔者也认同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实务中,建议大家还是先了解一下地方口径。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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