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缴纳个税情况梳理
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一律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如果您这样认为,那就错了。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需要区分情况,按适用的个税税率缴纳个税。下面给大家梳理一下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缴纳个税的情况。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免征收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按20%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税政策。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限售股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01.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取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02.
四、个人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取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01.
个人持有退市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限售股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七条规定,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02.
五、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的分红按20%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缴纳完个税后分配给个人不需要再缴纳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完个税后,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将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个人是否还需要缴纳个税呢?国税总局对此问题答复如下:
七、个体工商户从联营企业取得的分红,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缴纳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八、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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