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附表二(3)的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支出总额”、“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支出总额”: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2行“拨出经费”:填报纳税人拨出经费支出。
3.第3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纳税人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4.第4行“拨出专款”: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或批准的项目拨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5.第5行“专款支出”,填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
6.第6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7.第7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8.第8行“对附属单位补助”: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9.第9行“结转自筹基建”:填报纳税人达到基建额度的支出。
10.第10行“其他支出”:填报上述第2行至9行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的金额,包括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等。按照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口径填报。
12.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总额,包括纳税人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3.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金额等于第1-11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行至10行合计。
2.第14行=本表第1-1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至9行合计=主表第2行。
2.第10行=主表第1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