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问:新法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实务操作中比较难以掌握,如有些工具价值较低(二三百元左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究竟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计入“低值易耗品”?建议从价值标准上适当规定界线,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予以明确区分,以规范和强化财务会计核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新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判定固定资产的主要标准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在实际工作中,如企业能够预计某项非货币资产使用时限超过12个月,且与生产经营有关,无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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