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投标方收取投标费需计缴营业税
【问题】
我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向各投标方收取了1000元投标费,事后不再向各投标方退还,该收入主要用于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请问,我公司收到的投标费,是否需要缴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他服务业,则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因此,企业向投标人提供信息,属于提供“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由此,企业收取投标费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报酬,应缴纳营业税。同时,还应将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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