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派员至境内短期服务如何缴税?
【问题】
日本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在境内无机构场所)派雇员到境内我公司指导盘点项目工作。日本雇员每月在境内工作2天,持续约1年时间。我公司承担该指导劳务费用并支付给境外机构,费用标准约3-5万日元/天(1年中累计24天)。公司同日本境外机构就以上内容签订劳务合同。请问:
1、该项目持续1年时间,但境外机构雇员于境内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到30天,境外机构在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2、该劳务涉及的税金有哪些?若未构成常设机构(项目和实际工作时间都未达到6个月),是否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解答】
1、日本与我国有签订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日本机构派雇员来境内公司提供劳务,每月来境内两天,在任何十二个月中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为24天,没有达到六个月。因此,该日本境外机构不构成常设机构。
2、该劳务涉及需要缴纳如下税费:
①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盘点指导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税税率为5%.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盘点指导业务,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应纳营业税。
②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盘点指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来源于境内所得,该境外企业的取得的盘点指导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但因该境外机构不构成税收协定所说的常设机构,因此该境外企业在中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目前仅限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因此,该境外企业取得的盘点指导所得不属于上述的所得,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一篇:向投标方收取投标费需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