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要把握5个条件和3个要点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件”)的下发,可以享受一定优惠的资产收购的特殊重组模式广受关注。对此,专家提醒,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应把握五个条件和三个要点。
据介绍,财税[2009]59号文件所称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专家表示,在理解财税[2009]59号文件资产收购含义的基础上,需要重点区别以下两方面内容:
1、资产收购不同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比如,A企业单纯购买B企业的房产、土地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而2005年8月11日,阿里巴巴宣布收购雅虎在中国的全部资产及业务则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收购过程。
2、资产收购不同于企业合并。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
同时,对于适用特殊性处理的重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照这5个条件,对于资产收购需要重点把握如下3点:
1、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比如阿里巴巴收购雅虎,由于雅虎作为一个在国内搜索市场占据重要位置的搜索品牌,可以为阿里巴巴带来丰富产品,包括搜索技术、门户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等,这项资产收购就是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如果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刻意使资产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否决。
3、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比如,A企业购买了B企业的一个纺织品生产车间,如果其在购买后12个月内,将纺织品生产线变卖,利用该场地重新购置设备从事食品加工,则不能适用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如果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即通常所说的资产收购应当近似于企业的一个整体资产转让行为,仅涉及少部分营业资产的转让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股权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以上条件同时满足,资产收购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