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税:明确固定资产折旧等所得税处理衔接问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通知)时,对固定资产折旧等事项的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补充说明。
天津地税在转发文件津地税企所[2009]5号中表示,新税法实施前已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新税法实施后继续使用的,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要求改变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需报主管地税局备案后执行。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按照《转发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5号)和《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存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但在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已按照新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而未冲减以前年度余额的,不再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