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1.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海关已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期进项税额”。
(1)采用“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即为外销收入。
(2)采用“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退(免)税依据当期进项税额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
(3)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一是外销收入,除上述依据外增加海关已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税依据可以比照上述第(1)条办理。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2.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的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