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中报准则”),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披露了该准则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背景,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中报准则意义重大
(一)制定中报准则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从1994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半年度的财务报告,从今年开始,要求“ST”、“PT”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季度财务报告,从明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披露季度财务报告。这说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和证券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要求逐渐提高,中期财务报告在投资决策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已经受到重视。但是,从近年来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中期财务报告情况来看,中期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良莠不齐,弹性较大,误导投资决策的事件屡有发生。例如,有些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掩盖或者忽视了一些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很难据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有些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披露的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好,而在其他条件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年度报告披露的经营业绩却出现了大幅度滑坡乃至巨额亏损,使得信息使用者对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有用性(尤其是其预测作用)及其可信性大打折扣;再例如,有些上市公司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时,随意性较大,存在着不计或者少计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计或者少计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等情况;有些上市公司则鉴于中期财务报告无需经过审计,所以随意在各个中期之间调节利润,拉平收益等。显然,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行为进行规范显得十分迫切。
(二)制定中报准则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上市公司披露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中国证监会曾经发布了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对中期报告应予披露的内容作了规范,但是这些规定由于是信息披露准则,并不是会计准则,所以并不是从财务会计核算要求出发来制定的,出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报信息要么过于简单,要么重点不突出等情况,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打折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主要国家都制定了中报准则,从会计原则的角度,对中期财务报告应予披露的内容和披露要求进行详细规范,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国际经验,专门制定了中报准则,该准则的制定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规范的空白,完善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制定中报准则有助于加强证券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中报准则,对中期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涉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原则进行规范,将使各上市公司都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遵循,使证券监管部门乃至注册会计师有统一、明确的标准进行监管和审计,过去在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财务报告中随意调节利润、随意改变会计政策或者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情况,将可望得到遏制。制定中报准则,对于加强证券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中报准则的制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中报准则从立项研究到最后定稿发布前后历时三年多。1998年下半年,根据当时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和上市公司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的质量状况,我司报经部领导批准,正式立项,着手研究制定中报准则的相关问题;1999年3月完成了该准则的研究报告和讨论稿的起草工作;1999年11月,向全国印发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01年11月准则正式制定完毕。在中报准则的整个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和有关国家的成功做法,考虑了我国的具体情况,广泛征求了会计准则委员会各位委员、注册会计师、证券业界、学术界、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的意见,并直接到上市公司进行了实地模拟编制,确保听取意见广泛,考虑问题全面,保证准则质量。
三、中报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中期财务报告作为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中期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所涉及的内容既包括所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也包括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各会计要素在中期的确认、计量原则。基于中期财务报告的这一特点,中报准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向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披露企业中期期末的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信息,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都十分重要,因此,中报准则规定,企业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四个组成部分。
(二)中期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编制要求
中报准则对企业编制中期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要求也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编制的中期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二是中期会计报表应当以合并基础编报,并同时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三是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披露中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和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相应地提供上年度的比较会计报表;四是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至少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关联方及其交易,合并范围的变化,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项目的说明,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利润分配情况,分部报告信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变化情况,企业结构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等。这些信息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但对于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中期会计政策和确认与计量原则
确认和计量是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前提,而在中期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和确认、计量原则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独立观,它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一种是一体观,它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会计年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会计估计和有关应计项目的处理都需考虑全年将要发生的情况,年度经营费用需基于年度预计工作量(如销售量)来进行估计,并分配给各个中期。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实践来看,国际会计准则和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会计准则侧重于独立观;美国会计准则侧重于一体观,但都没有纯粹地采用其中的一种观点。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现行做法协调一致,避免在一体观下会计估计较多,容易出现操控损益的情况,我国中报准则也主要采用了独立观,即要求企业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四)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中报准则还对在会计准则允许范围内的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作了规范,规定对于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会计政策变更,除国家规定了相关会计处理方法之外,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予以处理,并应当相应调整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和本年度有关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以视同会计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和整个会计年度内一贯采用。
总之,中报准则的发布实施意义重大,正如《证券时报》的一篇评论文章题目所言,“待到中报准则施行后,明年中报看个明明白白”,中报准则将对规范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编报行为,提高中期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