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计价,不同的资产采用的标准不同,同一资产在不同时候采用的标准也不相同,不同企业相同资产采用的标准也可能不同。这些价值标准在资产计价中的运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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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项目 │ 入账时的价值标准 │ 期末采用的价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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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资金 │ 历史成本 │ 账面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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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投资 │ 历史成本、账面价值 │ 市场价值、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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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交成本、账面价值、 │ │
│ 应收款项 │ │ 可收回金额、账面价值 │
│ │ 公允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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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 │
│ 存货 │ 市场价值、预计未来 │ 对变现净值、账面价值 │
│ │ 现金流量现值、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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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投资 │ 历史成本、账面价值 │ 可收回金额、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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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成本、公允价位、 │ │
│ │ 账面价值、最低租赁 │ │
│ 固定资产 │ 付款额的现值、账面 │ │
│ │ 价值、市场价值、预计 │ │
│ │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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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成本、账面价值、 │ │
│ 无形资产 │ 公允价值、市场价值、 │ 可收回金额、账面价值 │
│ │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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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货币资产外,其余的资产都采用了两种以上的计价标准。尤其在资产的取得阶段,入账价值更是多种多样。这主要是因为资产取得的方式不一样,入账价值的选择就不一样。购入和自行建造的资产,一般是根据支出的原始凭证,按历史成本记账,投资者投入的资产是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类似公允价值)入账;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是存货,则还要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是存货,则还要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盘盈的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接受捐赠的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原始凭证,则按历史成本入账,没有提供凭证的,有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基础,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对资产的期末计价,相对要简单些,主要是考虑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价值,遵循谨慎性原则,对资产的账面余额(以历史成本计价为基础)进行调整,通过提取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以账面价值表现,即表现为资产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值。考虑到不同资产的性质,期末对资产计价时,存货采用的是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委托贷款、无形资产、长期投资采用的是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短期投资采用的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采用这么多的价值计量标准带来了不少问题:
1、无法解决可靠性与相关性的矛盾。在以上提到的价值标准中,历史成本所确定的价值,均是实际发生并有支付凭证的支出,因而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可靠性最有保证,但它反映的是历史情况,在经济环境和社会物价水平发生变化时,就无法反映出资产的真实现实价值,因而其相关性又是最差的。同样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相关性最强,最能反映出一项资产的实际价值,但其可靠性又较差,因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可见,如何在众多的价值标准中确定一个核心的价值标准,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的平衡,是资产计量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2、缺乏一个核心的价值标准,无法保证一致性与可比性的要求。在这么多的价值标准中,并没有一个核心的计量标准。各种价值标准是平行的关系,没有形成主次关系,各企业可根据需要任意取舍。由于价值标准的复杂多样,很多价值标准又没有客观统一起来,导致不同的企业对同类的资产可以采用不同价值量的标准;同一企业对不同的资产、对同一资产在不同的时间也可以采用不同的价值计量。简单地说,就是一模一样的一项资产,只要取得的方式不同,入账价值就有可能大相径庭。因此,资产计价的多样性无法满足一致性和可比性的要求,直接影响到信息的有用性。
3、无法满足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新《企业会计制度》之所以对资产计量采用如此繁杂的价值标准,很大程度上是要追求资产计量的谨慎性,尽可能地不高估资产,因此期末资产的计价采用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等,都是想要达到此目的。但事实上,“市场价值、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等价值标准都是由企业自己来确定的,没有原始凭证加以证明,很难保证企业会遵循谨慎性原则,尽量地低估资产,使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表现得非常稳健。
4、选择标准过多,一定程度上造成粉饰报表的可能性增加。抛开主观作假的动机和目的不谈,从客观上看,如果会计核算方法的弹性越大,选择性越多,企业粉饰报表的回旋余地也越大,也具有更多的机会打“擦边球”。因此,资产计价的标准选择过多,实际上提供了更多作假的可能性。公允价值的弃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大家都知道,在1998、1999年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中,大量地用到了公允价值这一标准。公允价值本身在对以上的经济业务核算中,应该是一个很合适的价值标准,在国外类似的业务规范中,也采用了“公允价值”这一标准。但实际执行的结果却是,大量的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是“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这一特点,在交易过程中,任意地抬高或压低交易金额,从而达到粉饰利润的目的。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造成信息的严重失真。这也就直接导致了2000年修订版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公允价值作了大幅度的改变,在涉及以上的交易过程,不再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记账的标准,而是采用双方交易对象本身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只是在涉及多项资产同时交易时,作为资产价值分配的计算标准。
除了公允价值以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等价值标准都存在类似公允价值的隐患,只不过严重程度不一样而已。或早或迟,众多价值标准带来的粉饰报表的手段会越来越多,内容也会越来越复杂。
5、可操作性不强,增加了企业核算的复杂性。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越多,可选择性较大,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就越大。这么多的价值标准,各有各的含义,各有各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每次作会计分录都要加以判断,期末编制会计报表前还要加以调整,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不仅如此,对各种价值量的数据收集本身就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有原始凭证的好办,没有凭证的该怎么办?人为的估计该怎样确定其上限和下限的合理合法性?这些,在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没有加以明确说明,缺乏可操作性,只能给具体工作带来麻烦。
6、增加了报表使用者的信息筛选量,有悖于明晰性的要求。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人数众多,千差万别,其中绝大多数都不是专业的会计人员,对于如此多的计量标准,只会是稀里糊涂,无法理解。这样一来,他们必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这些信息进行理解消化,这就极大地影响了他们使用会计报表进行分析决策的效率,甚至由于理解有误,还会带来决策的失误。这不但不符合会计的目标,也违背了会计明晰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