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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合并方法的利润操纵差异

来源: 财会通讯/齐飞 编辑: 2005/02/17 11:02:59  字体:
    企业合并业务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总的来说,购买法倒重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有用性,权益集合法则偏向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这两种方法都存在利润操纵问题,都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就两种合并方法的利润操纵差异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两者利润操纵的成因不同

    1、购买法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把企业合并看作合并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因而,与传统会计处理方法相同,合并企业以公允价值记录并入的资产和负债,购买成本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人商誉(负商誉),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和摊销。由于公允价值、购买成本及商誉(负商誉)的确认、计量和摊销需要健全有效的市场环境和合并各方的讨价还价,需要会计、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人员运用大量的估计和判断,因此,其中往往存在较大的利润操纵空间,尤其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尚欠完善与成熟的情况下,规范购买法的运用带来的利润操纵问题会更加突出。

    2、权益集合法贯彻持续经营观念,认为只有在平等合并和合并后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它不改变原有的计量模式,并入的资产按合并前的账面价值人账,没有资产升(贬)值,也不存在商誉(负商誉)问题。但事实上,合并前后的股权结构通常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合并前后的股东风险与收益也存在较大的不同。另外,真正平等的合并并不存在,即使存在,以公允价值记录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也许更能体现合并的结果。正是由于权益集合法缺乏明确合理的概念基础,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合并交易的经济实质,其有效的适用标准也较难确定,因而它容易被企业滥用,成为利润操纵的有效工具。

    二、两者利润操纵的途径不同

    1、购买法下利润操纵的主要途径有:(1)任意改变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合并后的资产摊销额;(2)随意决定合并成本,变动商誉(负商誉)账户待摊销额;(3)延长或缩短商誉(负商誉)摊销期限,调节其摊销额;(4)人为增减与合并有关的间接费用或改变合并日期,直接影响合并企业合并年度的账面收益。

    2、权益集合法下利润操纵的主要途径是:(1)通过年未突击合并其他盈利企业操纵利润;(2)权益集合法未提供被合并企业合并前隐藏的资产或负债,也未按公允价值计价,会形成秘密准备,进而以较低的折旧和摊销费用调增合并企业的未来收益;(3)合并日后出售其账面价值大大低于市价的资产,获取巨额账面收益;(4)多计或少列合并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增减合并年度损益。

    三、两者利润操纵的程度不同

    两者利润操纵的程度主要指利润操纵的方向和操纵下的利润大小。两种方法的利润操纵程度在不考虑下列操纵方式影响的情况下存在很大的不同:(1)权益集合法下合并企业通过合并日后出售资产进行的利润操纵;(2)权益集合法下由被合并企业合并前隐藏的资产或负债形成的秘密准备造成的利润操纵影响。

    1、在合并当期(合并发生在期初的特殊情形除外),有如下两种具体情况:(1)被合并企业合并年度取得收益,在利润操纵作用下,权益集合法和购买法都会使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增加,并且通常情况下,权益法操纵下的利润(PQ,下同)要大于购买法操纵下的利润(PG,下同);(2)被合并企业合并年度发生亏损,两种方法都会使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减少,且一般地,会有PQ<PG.

    2、在合并以后各期及发生在期初的合并当期,两种合并方法下利润操纵的程度比较如表1所示(省略):

    四、两者利润操纵的特点不同

    1、购买法以公允价值揭示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合并企业的合并年度收益包括当年自身实现的收益和合并日后被合并企业实现的当期收益,但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允许转到合并企业中。由于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高于其账面价值,因而,合并企业的资产价值会在合并完成后“迅速”上升,但其留存收益显然不会因合并而增加,却可能因之而减少。购买法主要是通过采用新的计价标准形成的资产增(减)量与商誉(负商誉)的摊销额影响合并以后年度的报告收益,其利润操纵比较“间接”,对利润的影响较为“均衡”。

    2、权益集合法下,无论合并发生在当期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的企业整个合并年度的损益及合并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都要并入合并后的企业中;此外,合并企业若在合并当期按公允价值出售其账面上被低估的资产,将会立刻得到一笔即时收益。因此,在合并当期,权益集合法下的利润操纵表现得十分“直接”,能在增加利润上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权益集合法容易形成秘密准备,该项准备将会通过较低的折旧和摊销额转化为未来收益,并最终夸大未来年度的盈利。因而,从合并以后年度看,权益集合法下的利润操纵又表现得较为“隐蔽”,其影响也比较“持久”。

    五、两者利润操纵的成本不同

    1、购买法下的利润操纵成本主要是指:(1)公允价值和购买价格的确定及分摊花费的代价;(2)与合并相关的其他费用。

    2.权益集合法下利润操纵的成本主要包括:(1)企业为满足采用权益集合法的适用条件而承担的货币与非货币成本以及较高的审计顾问费用;(2)参与合并的企业会计方法不一致导致的追溯调整费用;(3)报表用户因与采用购买法的其他企业相比较而产生的分析成本;(4)由于利润操纵造成的人为报告盈余虚增导致的整个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

    六、两者利润操纵的后果不同

    (一)产生的税收影响不同。如前所述,由于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下的利润操纵方向并不完全一致,其操纵下的利润也有大小之别。因此,相应地,两者利润操纵造成的税收影响也会随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造成的财务后果不同。主要表现在:

    1、购买法下的利润操纵会进一步扭曲销售收入和毛利率的增长趋势。在合并当年利润表中,只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回后实现的利润,而合并以后年度的利润表则要包含全年的利润,因此,分析合并前后各年报表会发现销售收入及毛利率呈迅速增长之势,给人一种“增长幻觉”;而权益集合法需要对合并前的利润进行追溯重编,从而使合并前后的利润表具有可比性,也避免了购买法下的“增长幻觉”,但这种“可比性”是虚构的,即假设在重编之日已经进行了合并,但事实上,合并各方是处于不同管理模式下的独立经济个体。

    2.购买法下的利润操纵会进一步歪曲合并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存货为例,获得的被合并企业存货并不经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但该存货销售所得的价款却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会因利润操纵而严重虚增;但在权益集合法下,即便存在利润操纵,也不会发生现金的支付,换股合并不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因而不存在上述情况。

    3、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同。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则购买法下的净资产要大于权益集合法下的数额,而其报告收益又会小于权益集合法,这一高一低,会使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小于权益集合法,但这种情况只存在于合并当年及以后的较短时期内;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会得出与上述相反的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利润操纵的情况,因而在我国将要颁布的合并准则中应对二者的具体运用作出系统科学的规范。笔者认为,对其进行规范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1)将权益集合法的运用限制在换股合并方式上,在对我国企业合并案例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APBNO.16和SSAP-23及IAS-22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权益集合法应用标准;(2)针对现行制度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购买法的相关规定,如:购买行为的确定标准;购买成本的确定(尤其在以非现金资产收购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商誉(负商誉)的计量与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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