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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期财务报告

来源: 财务与会计/张爱珠 编辑: 2004/12/31 09:52:02  字体: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方兴未艾,上市公司及投资群体日益增多,因此,对中期财务报告的研究不仅是我们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内容,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各国中期财务报告的差异分析入手,进而揭示差异的原因,并研究如何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推动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一、中期财务报告差异的比较

    1、对中期财务报告期间的认定

    关于中期财务报告期间的认定有三种观点,即半年期、季度、月。美国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通常与公司的季度报告合编,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应公告季度报告。加拿大、巴西、法国等国也是按季度编报。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地区则选择按半年编报。从我国证监会已发布的“三号准则”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是通常所称的半年报。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IAS34)对以何种期间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未作强制规定,认为这应由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或会计准则制订部门作出规定,但该准则提出,鼓励股票公开发行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

    2、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

    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一体论和独立论两种。所谓一体论(integral theory),是指将每一个中间报告期视为整个会计年度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特的、独立的时期。每一个中期期末估计、递延分摊时应考虑该年度剩余期间经营情况,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成本、费用也应按其受益期、相对应的销售量或其他因素,在各个中期报告期之间分摊。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都是一体论。所谓独立论(discrete theory),是指将每一个中间报告期视为一个基本的会计期间,是与年度会计期间相分离的独特的、独立的时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适用的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等都同样适用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都是独立论。IAS34要求企业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实际上倾向于独立论。我国的“三号准则”并没有明确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理论基础,但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与年度报告一致,可见我国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独立论。

    3、中期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要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3张基本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意见书第28号认为,资料的及时性可以弥补资料细节的不足,因此,美国采用的办法是简化报表。英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国的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格式与美国类似。IAS34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简化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主要考虑了及时性和成本效益原则,但该准则同时表明决不阻拦企业提供完整报表。我国的“三号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对那些中期财务报告须审计的公司,还须编制现金流量表,并区规定应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差异成因剖析

    产生中期财务报告差异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会计环境是形成这些差异的根本原因。除政治法律环境和文化背景环境因素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点:

    1、股份公司发达程度。西方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较早,资本市场较发达,因而,中期财务报告发展较早且比较完善。而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出现较晚,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因而,中期财务报告发展自然相对缓慢。

    2、上市公司的股份分布状况。美英两国公司的股权大多为广泛的公众所持有,比较分散,而公众要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有依靠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正是这种要求,使得及时、充分披露成为一项重要的会计信条。与国外不同,我国公司的股份大多为国有股,资本比较集中,这就导致公司不很重视对公众提供十分及时的内部信息,财务报告揭示程度比较有限。

    3、会计职业的发达程度。西方中期财务报告的完善与会计职业的发达不无关系。相形之下,我国会计职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期财务报告的发展和完善。

    三、对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建议

    通过上述中期财务报告差异的比较,笔者认为,西方国家的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中有许多东西可供我们借鉴。现就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提出如下建议:

    1、从报告及时性角度出发,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应用季报形式。迄今为止,已有不少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中期财务报告预测盈余的功能;同时发现不论净销售额、净利额,还是每股收益,中期预测模式大体上都比年度预测模式准确,而且第一季度预测模式优于年度预测模式,前半年预测模式又显著优于第一季度预测模式,即提供愈多季度的财务报告,预测准确度愈高。在计算机随机寄存功能的支持下,信息的生成成本大幅度下降,使得会计信息按季度披露成为可能。因此,应要求企业适时地按季度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

    2、应进一步简化中期财务报告形式,避免“信息超载”现象的发生。为了保证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缩短编制时间,应杜绝“小而全”的信息披露方式。可参照APB第28号意见书,把中期财务报告的重点放在对中期收益数据的揭示上,最低揭示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各项资料:销售收人(成毛收入)、所得税费用非常项目、会计原则或实务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及净收益;报告期的基本每股收益(EPS)和完全稀释的每股收益;季节性收入、成本或费用;中期现金流量等。其他重大事件则可采用临时公告的形式,以减少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压力。

    3、重视分部信息的提供。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其风险和报酬率的高低往往取决于企业经营行业的性质和现状、经营地区的地理条件和经济政策。对此,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相同的情况下,披露中期分部信息的企业的年度经营报酬和经营风险的分析比不披露中期分部信息的企业准确得多。而我国证监会1997年发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的经营涉及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人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这会导致那些行业特征不明显而地区差异较大的公司不披露分部信息,使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同时也不利于编报者筛选可报告分部,有时甚至遗漏重大分部信息。由于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各不相同,因此企业风险和报酬的重点就不同。对此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所建议的首要与次要信息披露模式进行处理,也就是如果一个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经营活动影响,它的分部披露的首要模式就应该是地区分部,次要分部披露模式是经营分部(即行业分部);同样,如果一个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它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差异性影响,它的分部披露的首要模式就应是经营分部,次要分部披露模式是地区分部。为了克服我国上市公司中报分部信息披露中的薄弱环节,按照“效益大于成本”原则,可报告分部的确定应符合重要性测试标准,具体可借鉴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赞同的观点来处理,也就是一个经营分部或地区分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应将它确定为一个可报告部分:(1)一个经营分部取得的来自外部客户和分部间的销售收入,占所有分部外销和内销总收入10%或以上;(2)它取得的经营成果,不论是利润或亏损,占所有盈利分部合并成果或所有亏损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以上;(3)它的资产占所有分部总资产的10%或以上。

    4、重视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减少虚假财务信息。“三号准则”可能出于审计成本以及审计时间的考虑,并未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需经过审计,而是规定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除特定情形外,可以不经过审计。从已公布的1999年度的中期财务报告来看,某些未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充分性令人怀疑。笔者认为,在当前中期财务报告已成为投资者获取决策信息的主要来源,投资决策受中期财务报告业绩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有必要扩大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范围,补充要求上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和上年度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也需经过审计,鼓励对其他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原则上要求未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交付负责其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后方能对外披露。

    总之,在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刚刚起步之际,我们应采纳世界各国中期财务报告理论、方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同时,对自己的经验进行总结,从而促进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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