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修订后的准则与修订前的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修改了相关定义
修订后的准则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进行了重新定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上述定义相对于修订前的准则有以下两大变化: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不同。修订前的准则所指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其涵盖的期间仅包括报告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而修订后的准则所指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上市公司应编制并对外公布季报、半年报等中期报告,根据修订后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包括自中期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报告批准报出日以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界定不同。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界定,修订前后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批准的机构不同。修订前的准则将其界定为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日期,而修订后的准则将其界定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日期”。上述变化主要是因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动而引起的,修订前的准则是1998年颁布的,当时只在上市公司施行,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报出的批准机构为公司董事会。修订后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其中包含了不设立董事会的非公司制企业,而该类企业财务报告的批准机构是指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
二、进一步明确了调整事项的内容
修订后的准则对调整事项的定义进行了部分修改,明确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并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修订前的准则列举了三项调整事项:已证实资产发生减损;销售退回;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款。修订后的准则根据调整事项的定义对上述举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了“已证实资产减损”及“销售退回”的性质。修订前的准则未明确资产发生减损的情况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发生的销售退回是资产负债表日前已销售商品的退回,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商品销售的退回。修订后的准则根据调整事项的定义对上述两项例子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其修订为:“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2、对“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款”进了修订。修订前的准则指南对其解释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该证据表明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需要调整,从中可以看出,修订前的准则所描述的事项就是应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的或有事项。修订后的准则根据或有事项准则将上述调整事项修订为“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在调整事项举例中增加了“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已经要求“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以及以前年度的非会计重大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同时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问题解答”上进一步明确了在中期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作为调整事项。
三、增加了非调整事项的内容并涉及到中止营业
1、增加了非调整事项的举例。修订后的准则在原准则列举的4项非调整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8项,共列举了12项非调整事项。增加的8项非调整事项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对外巨额举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发生巨额亏损”、“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等重要事项,并要求对上述重大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涉及到中止营业。修订前的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而修订后的准则涉及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确定的中止营业。修订后准则规定,“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以及“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