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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准则解析

来源: 《上海会计》 编辑: 2003/11/18 10:22:57  字体:
  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确认、计量、折旧、减值提取、处置以及信息披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准则的理解,便于在实际中的应用,本文拟对准则的要点谈谈个人的体会。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必须同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这实质是说明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这种目的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要求其是有用的,能为企业带来效益,否则,就没有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必要。(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固定资产是长期资产,其使用期限应长于一年的一个会计期间,这也隐含了其价值的转移方式(折旧)是逐步的,是其区别于流动资产的一个显著特征。(3)单位价值较高。无论是自建的,还是外购的,或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求其单位价值含量较高,这也就暗示了对其核算应加强重视。固定资产的定义在着重说明其作为资产的共性——有用性——的同时,突出了其本身的特征——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量较高,即从共性和个性上较好地说明了其内涵。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确认需满足两个条件:(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实际上是对有用性的进一步阐明,固定资产本身能产生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经济利益能归属于企业,企业才能将其确认,二者缺一不可。(2)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从会计核算的量化要求来说的,会计核算本身就是一个对权利和义务的量化过程,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也不例外,其所带来的收益和由此导致的成本,必须能可靠地计量,才能为报表使用者所理解。

  准则谈到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应结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来进行。定义是从固定资产的自身本质属性出发,对其特征的界定;而确认条件更侧重于站在企业的角度,来客观地评价资产,看其能否达到一定的要求(有用性、可控性、可计量性),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会计核算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非生产经营用资产,准则也首次提出应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这体现了会计的实质性原则,只要是能为生产经营服务,具有固定资产特征的,都应加以确认。至于其具体确认方法,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相关资产一同确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固定资产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据其来源不同,而遵循不同的标准。总的原则是按成本入账。分为下列情形:

  1.外购的固定资产入账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运输费、安装费、技术指导服务费等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费用。这里,成本的内容强调相关性和专属性,只要是相关性和专属性的支出,理论上都应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为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的、必要的支出,而不管该项资产是否已办理竣工决算,只要其建造已达规定的技术和功能要求,也就是达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满足设计的要求即可。这避免了因繁琐的竣工决算手续而延误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时间。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这种价值或者是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是投资者投入前的账面价值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值。总的要求就是其真实性,客观性。

  4.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的确认遵循一定的顺序。盘盈方或捐赠方能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记载的金额加减相关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在能获得历史成本数据的条件下,以历史成本数据作为入账的基础,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原则;在无法取得历史成本资料时,依次可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固定资产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总之,其入账成本是要有依据可循的,不是盲目的、主观的。

  5.准则的很大一个特点是与相关准则的紧密衔接性。这体现在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债务重组的固定资产和非货币交易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上。当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是通过融资租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时,相应的入账价值确定标准按照租赁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进行。这既避免了业务标准规范制定的重复性,也防止了相关准则规定的冲突性,使具体会计准则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二)再次计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再次确认,主要是因为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支出的发生。达到再次计量的后续支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固定资产的寿命得以延长;(2)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产品质量得以实质性提高;(3)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综合以上三条,也就是这种支出能使固定资产所导致的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使企业因这种支出而实质性受益,且受益期限不只是一个会计期间。这时,才可将这种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这方面的情况主要是企业对设备进行的技术改造、改良、扩建等支出。从稳健性原则出发,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不满足以上三条之一的支出,不应将其金额予以资本化,而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折旧的定义。固定资产的折旧,指的是在其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实质是对固定资产价值耗费进行补偿的一种核算方式。这里,准则对应计折旧额进行了说明。它是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可以看出,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减值准备、折旧共同构成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形式的内容。

  (二)提取折旧的范围、方法。企业的固定资产除以下两种情况之外,其他的均须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单独估计入账的土地。与会计制度比较,准则限制了必须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也必须计提折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资产在当今技术进步较快的条件下,其功能性贬值较大,企业实质上也须为闲置的固定资产支付大量的贬值成本;从另一角度讲,企业为自身利益考虑,也会处置这些闲置资产,这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流通,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折旧方法的选取上,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在本企业的使用情况,在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基础上,结合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准则强调折旧方法的选择要充分考虑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同时还要考虑到科技发展、环境变化等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配比的原则。与此相对应,当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都应相应调整其折旧方法。准则对折旧方法选取的规定,因应形势的变化,更具灵活性,实务可操作性。

  五、固定资产的减值

  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其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复核,当其可收回金额(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持续使用的现金流量和寿命结束时的回收残值的现值之和)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造成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下降的原因可能是固定资产市价下跌、科技进步、市场环境改变、国家政策发生变更,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方式改变等。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有可靠资料表明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得以回升的情况下,可冲减减值准备,但仅限于在已提取的数量范围里。与减值准备有关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大小,也要随着减值准备计提所导致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改变而作出调整。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同其他资产的处置业务核算原则一致。企业在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对售后租回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七、固定资产的披露

  固定资产的披露应包括所有有关固定资产的信息。具体而言,披露重点集中于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等方面;此外,还包括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固定资产、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和已退废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披露。披露要求体现了对固定资产的重视:一方面是由于固定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决定的;另一方面,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披露的信息也应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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