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理事会2002年发布的有关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号决议,自2005年1月1日起,受欧盟成员国法律管辖的上市公司,如果其证券在成员国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则应采用经批准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大约有7000家欧洲上市公司和更多的子公司将因此受到影响。2003年7月,欧盟理事会会计监管委员会建议欧盟理事会批准采用除IAS32和IAS39外的、截止2002年9月14日现行有效的所有国国际会计准则及其解释公告。2003年9月29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会计监管委员会的建议。
考虑到采用IFRS这一会计政策变更的重要性及其对资本市场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为促进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列报相关、可比、可理解的财务信息,并顺利实现这一转换过程,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认为应向处于过渡期的欧洲上市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南。2003年12月,CESR发布公告,就上市公司在2005年采用IFRS提供补充指南。补充指南认为,上市公司采用IFRS应分别经历发布2003年度财务报表、2004年度财务报表、2005年度中期财务信息、2005年度财务报表等四个阶段,并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在采用IFRS之前的过渡期,上市公司应提供信息的类型;(2)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中期财务信息时,上市公司应采用的会计框架;(3)如何保证2005年度与以前年度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本文拟简要介绍这四个阶段的内容。
第一阶段:
发布2003年度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在披露2003年度财务报表时,应鼓励其阐述转而采用IFRS的有关计划以及已经取得的进展。2003年度财务报表应包括现行会计政策(成员国公认会计原则)与根据IFRS的规定在2005年度财务报表中拟采用的会计政策之间的主要差异。此时,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可能只是描述性的。
考虑到成员国现行会计政策与IFRS之间的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深入分析未来会计政策的适用性及其具体运用。基于此,CESR建议有关的解释内容应带有警示语句,并指出披露的内容可能不是非常广泛的这一事实。
第二阶段:
发布2004年度财务报表为满足IFRS有关可比性和进行调整的需要,上市公司应在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披露采用IFRS对2004年度财务报表所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并且如果可能,上市公司应及早披露这方面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有关采用IFRS所产生影响的信息可能具有价格敏感性,因而可能受到欧盟有关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方面指令的管制。基于此,CESR建议,一旦上市公司能够量化采用IFRS将对2004年度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影响,就应鼓励其披露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在内的所有量化信息。
在没有实施包括审计在内的质量控制措施之前,上市公司不应公开披露采用IFRS可能产生影响的量化信息。但是,信息的完整性不应成为上市公司推迟披露的借口。在公开披露2004年度财务报表时,如上市公司不能遵循本补充指南的规定,应鼓励上市公司披露采用IFRS的有关计划以及已经取得的进展,同时解释不能遵循本补充指南的原因。
上市公司在披露采用IFRS对财务报表所产生影响的量化信息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转换日,股东权益从国内公认会计原则调整至IFRS,具体包括采用国内公认会计原则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余额、采用IFRS产生的影响、采用IFRS时资产负债表的产期初余额;(2)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从国内公认会计原则调整至IFRS,具体包括采用国内公认会计原则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采用IFRS产生的影响、采用IFRS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3)利润表从国内公认会计原则调整至IFRS;(4)对现金流量表重大调整的解释。
如果上市公司意欲根据IFRS列报2005年度的中期财务信息,上市公司必须在披露该中期财务信息之前,列报采用IFRS对2004年度财务报表所产生影响的量化信息。
第三阶段:
发布2005年度中期财务信息为降低中期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风险,CESR认为上市公司应在IFRS的基础上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可比的中期财务信息和年度财务信息。因此,CESR建议自2005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应在IFRS的基础上列报中期财务信息。
关于2005年度的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信息,CESR认为,如果成员国法律要求或上市公司选择提供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信息,则上市公司应在期末根据拟采用的会计政策予以列报。上市公司可能采用的方法包括:(1)完全遵循IAS34《中期财务报告》;或者(2)根据国内报告原则列报并根据IFRS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编制中期财务信息。
关于以前期间的可比信息,CESR认为,对2005年度的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信息而言,不论是否采用IAS34,上市公司均应列报以前年度对应期间的相关金额。如果公司决定在2005年度的中期财务报告中采用IFRS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则公司应根据2005年度采用的会计政策提供2004年度相同期间的可比数据。如果公司重述财务信息,则应在中期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重述的金额,同时说明其出处。如果成员国法律要求公司连续披露三年的财务信息,CESR认为公司不需要根据IFRS重述第一期的财务信息,因此,公司不需要重述2003年度的财务信息。
如果成员国法律要求或上市公司选择根据成员国公认会计原则列报以前期间的中期财务信息,在成员国会计准则与IFRS不可比时,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采用以前期间的公认会计原则单独在财务报表上列报;在成员国会计准则与IFRS足够可比时,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采用“桥梁法”在财务报表上列报。
第四阶段:
发布2005年度财务报表根据IFRS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提供根据IFRS编制的以前年度的可比数据,没有禁止上市公司重新列报以前年度的财务信息。如果上市公司认为这些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有用,则应重新列报2004年度的财务信息。
如果成员国法律要求上市公司连续披露三年的财务信息,IFRS1要求应至少披露一年期的、根据IFRS编制的可比财务信息。CESR认为上市公司不需要根据IFRS重述第一期的财务信息,因此,上市公司不需要重述2003年度的财务信息。
如果成员国法律要求或上市公司选择根据成员国公认会计原则列报以前期间的中期财务信息,在成员国会计准则与IFRS不可比时,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采用以前期间的公认会计原则单独在财务报表上列报;在成员国会计准则与IFRS足够可比时,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采用“桥梁法”在财务报表上列报。
此外,CESR认为,虽然欧盟各成员国可以决定是否超越补充指南,进而要求完全或部分遵循其规定,但是,目前的补充指南十分详尽,并足以实现以下目标:(1)在财务报告方面保留欧盟指令与成员国准则之间的特色;(2)在采用恰当的会计原则方面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在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时间方面不致于过于具体。在考虑了国内相关法规和会计实务后,CESR认为,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有义务决定是否需要经过审计或其他形式的独立鉴证,并建议上市公司应清楚无误地指出其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