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的中立性,就是在制定和实施会计准则时不偏不倚,不受偏见的影响,从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的中立是相对的,但它很重要。当前我国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和顽症。1999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对110户酿酒企业会计信息情况的抽查,信息不实的边抽查总户数的92.7%就是铁证。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委托代理关系看,主要是不少代理人心自中根本没有代理人职责和义务的概念,只讲权利,利用“信息不对称”,滥用职权,授意、指使或强迫会计人员做假,为已服务。其次是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根本不懂自己处在委托人和代理人这个特定的中介地位应尽的职责,严重偏离中立性,被迫接受代理人不恰当的指令或主动与代理人合谋,采用各种不光彩的手段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这样的信息既无真实性,也无可靠性,更谈不上中立性。市场经济越发展,会计信息越重要。经济发达国家之所以这样重视会计,就因为会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会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得有个条件,这就是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可信。而我国目前的会计信息中立性距离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差甚远!
要实现会计信息的中立性,笔者认为,会计准则制定者、代理人和会计人员三方应该共同努力和协调。
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应及时修改准则。我国会计准则是基本符合准则中立性标准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革和发展,经济生活将会发生新的变化。原有的准则不能真实反映新经济现象的结果,此时就需要修改准则。否则,就会丧失准则的中立性,信息的中立性也无从谈起。
“道德败坏”的代理人掌权的企业,会计信息是不可能中立的。因此,要使信息可靠,关键在于规范代理人行为,可通过政府制约、市场制约、道德制约和强化监管等多种途径进行规范。
政府制约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发各种法律、法规,以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和调整代理人行为。如1999年10月颁发的新《会计法》第4条、第21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法律上明确了他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新《会计法》第5条、第13条、第28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迫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还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国家采用强制手段以预防和遏制代理人的不法行为。
市场制约是指通过市场竞争来调整代理人的行为。有效办法之一是建立经理人才市场。企业所有者从经理市场选择经理,通过“契约”关系严格规定经理应承担的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并建立鼓励制约机制。市场是检验企业行为的试金石。凡符合市场游戏规则的行为必定成功,反之,则失败。企业会计信息也是如此。代理人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必将受到市场的惩罚,也会失去所有者的信任而被撤换。
道德制约是通过职业道德来调整企业代理人职权和职责相互关系的规范。即是代理人所必备的品德,是代理人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政府、市场都难以深入到“社会的人”这个层次发挥作用,这个空白靠道德调节来弥补。道德调节是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之外的第三种调节。因此,应该成立代理人行业协会,制定代理人职业道德规范,促使代理人自觉履行受托责任,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强化监管是指通过强化企业内外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制约企业行为。强化内部监管主要包括: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中心,保护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按新《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范于未然。强化外部监督主要是强化社会会计监督和国家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是否中立的具体决定因素。会计信息要做到中立,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应按新《会计法》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提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坚持持证上岗,并有计划地接受大专院校毕业生,淘汰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应尊重代理人的财权,但对违规收支应按新《会计法》的要求处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
(作者单位:长沙交通学院工商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