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及《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还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已经成为日常财务管理和对外披露的基本财务数据,成为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了解企业的主要数据来源,但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也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并会计报表对母公司利润分配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母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的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时,均要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子公司当年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母公司账面反映的投资收益为按照持股比例折算的子公司当年净资产的增加数。由于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并不是子公司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投资收益的实现与实际流人的现金数额在时间上是不相吻合的,这会导致母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不能按照母公司账面实现的利润进行利润分配,不能给母公司的股东带来有效的资金回报。不仅如此,在子公司当年不分配股利的情况下,还可能造成母公司账面利润很高而货币资金短缺的现象,给母公司的现金流量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相反在子公司当年亏损的情况下,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亏损抵减了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在母公司的账面上会形成一定的资金沉淀。
2.合并会计报表对所得税调整以及集中缴税政策的影响。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对子公司分回的股利按照母、子公司税率差额补缴所得税。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母公司账面反映的投资收益是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全部收益。为清算所得税,企业必须详细区分实际分回的股利和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可能会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带来一定难度,尤其是在于公司当年亏损的情况下,对投资亏损的确认更是如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目前国内有相当一部分大型企业集团享有集中缴税的优惠政策。但在集中缴税时,企业集团不能采用合并口径实现的利润进行盈亏相抵,更不能按照合并口径进行纳税项目的调整,使集中缴税的优惠政策不能落到实处。
3.合并会计报表对工效挂钩企业的影响。目前,我国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主要有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方式。工效挂钩是我国劳动部门确定工资总额的主要形式,它是将企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实现的利税和产值挂钩,按照利税总额和产值完成的情况计提当年工资基数。企业在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企业实现的利税总额为母、子公司共同实现的利税总额,税金总额反映的也是母、子公司共同实现的税金总额。由于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与工效挂钩口径的不一致性,给劳动和财政部门在确定企业利税总额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使得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工资费用、工资节余没有统一的口径。
4.合并会计报表对企业效绩和经营者考核的影响。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母公司对某些子公司持股比例虽然能够达到20%,但并不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与母公司虽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却会使母公司的损益产生重要变化,这就对母公司的效绩考核,尤其是对母公司经营者的考核带来重大影响。在子公司当年盈利的情况下,就夸大了母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反之,如果子公司当年效益不佳甚至存在亏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母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应借鉴国外企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普遍作法,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可以采用调表不调账的方法,即企业账面仍按成本法核算,并同时增设“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调整辅助账”。在辅助账上对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调整,以此为依据编制权益法调整表和以权益法核算为基础的个别会计报表,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通过以上操作,母公司账面只反映企业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这样就可以解决以上由于权益法核算和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对利润分配、所得税调整、工效挂钩和效绩考核所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