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研究

来源: 吕桂玲 编辑: 2006/07/27 10:21:43  字体:

  摘要: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业务多元化的态势面前,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敏锐地把握各种现实或可能的利益冲突,建立注册会计师的信誉,塑造超然独立的职业形象,向社会亮出真正具有公信力的审计意见。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认识

  (一)独立性的一般含义: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的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事实上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悖于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的,他的服务也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二)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1.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如RogerW.Bartlett曾提出:“社会公众可能将独立性看成一个持续变化的职业特征”。而在1968年国外还有学者提出:“独立性是一个程度问题……注册会计师可以达到独立性的必要程度……”。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认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的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份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向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可能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2.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错误或缺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按照这种广义的定义,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是一种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不为任何利益相关方意见所左右而调整或披露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小于1,在[0,1]之间取值的一种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并加大查处的力度,使其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克服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使其出具公正准确的审计报告。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强调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要让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也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份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将审计独立性视作一种风险,一方面要求在行业管理中应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履约责任,尽量减少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时刻提醒报表使用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也不能成为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避险工具。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财务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是消除决策风险,也不可能消除决策风险。同样,会计报表使用者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做出决策,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如此可能有助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更正确认识,有利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使其更好的发展和服务于社会。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公平,公平的对待各方利益的要求,而不屈服于任何一方的利益、权利,不唯大股东、不唯政府,充分照顾到那些维系整个资本市场安全的各个投资者,照顾到那些均值很小的弱小投资者的需要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保证注册会计师免于各方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而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这就是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

  (一)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客户公司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的直接经济利益时,其审计独立性将受到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定,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获得直接利益,应视为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注册会计师共同生活及由注册会计师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注册会计师本人的财务利益。虽然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本,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对同为全球“五大”之一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却是触目惊心的。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占公司全部合伙人的86.5%.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此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对于这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除了上述两种利益关系外,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公司之间还有其他的利益关系。包括:

  1.与客户之间有借贷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

  2.曾经在客户公司任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接受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前任从业者: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和佣金: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三、审计独立性的行为约束和核心价值

  (一)行为约束:主要表现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员和委托单位之间的合作或合谋(“安然事件”中,安达信承认曾销毁有关审计的文件)、审计人员实质独立与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的是进一步约束注册会计师,使其在审计过程中始终如一的保持独立性,最终把公正的审计意见体现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硬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

  (二)核心价值: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

  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四、独立性的具体防范措施

  从“安然事件”及“银广厦事件”中得到的启示,并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人在阅读大量与审计独立性相关的审计失败案例资料并借鉴他人想法的基础上做出如下不成熟之考虑:

  (一)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二)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三)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四)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五)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六)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七)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以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八)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不能同时为客户提供内部控制设计、代理记账、代理纳税或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服务。如果管理咨询收入超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0%以上,应考虑审计与咨询机构分立。

  (九)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向协会提交独立性的承诺,以表明事务所建立了一套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政策与程序。会计师事务所的每一名注册会计师都应签署独立性声明,以合理保证其符合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的要求。

  (十)完善注册会计师法。主要是指加大对审计独立性问题的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对确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造成的审计失败或给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投资失败和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注册会计师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样审计独立性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观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观的问题。

  五、审计独立性的发展展望

  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精髓所在,没有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审计的权威性,它是审计人员履行社会公众责任的根本保证。“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一普遍真理也适用于这里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是会得到客户及利益各方的认可的。因为:

  (一)不断提高的社会道德观和自身的职业道德观。职业意识就是注册会计师的无形资产,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在提升职业价值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不断提高的社会道德观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道德观的提高和职业意识的不断提高为独立性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二)不断完善的法制体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正在建设中的法制社会为注册会计师法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契机。如果这样,那么独立性问题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是法律层面的问题。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完善和与其配套的辅助性法制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将会使独立性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

  (三)伴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日趋完善和安全,以及无纸化办公时代的来临,也将会使独立性的发展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因为会计电算化水平的提高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于审计,将会改变现在的审计模式,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面对面的接触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是远程审计,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形式上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杜力。审计独立性从实质到形式[N].中国证券报,2002-05-07.

  [2]崔宏,刘尔奎。独立性的含义与经济性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2)。

  [3]中瑞萨理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2)。

  [4]何新川,刘明辉。独立审计准则学习指导[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5]王祚。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若干问题研究[J].黑龙江财会,2003,(1)。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