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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的合理性

来源: 编辑: 2005/02/26 17:34:41  字体: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在保证会计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所起到重大作用是不容否认的,但不能把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任何情况下都应坚持的“原则”,在我国国情下,权责发生制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

  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的信息,而采用权责发生制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会计主要目标的要求。例如某企业将产品赊销给了一个信用较差、偿债能力也很低的客户,如果在销售成立时就确认收入,而该客户却迟迟不能偿付货款,甚至最终宣布破产倒闭,使应收账款成为坏账。在这种情况下,赊销企业以前确认的收入,因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入发生而成为虚假收入,丧失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真实性。笔者于2004年做一家贸易企业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时发现,该公司清产核资前后企业绩效中的基础性财务指标发生了较大变化,具体财务效益状况指标和资产营运状况指标变化见附表(该表中各项指标的计算未考虑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从指标上我们不难看出,该公司的主要资产损失体现在应收账款上,处理完不良资产后,应收账款周转率的改善最为明显。该公司本次清理出不良资产1856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11916万元,占总不良资产的64.20%,以上现象说明权责发生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导致会计工作背离会计目标。

  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为弥补权责发生制的缺陷,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给出了四个条件:

  (一)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以上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会计实务中却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难度,笔者从一位审计同仁处得知,一家贸易企业年末为了将销售量向下一年度转移,将2.1亿元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实现的销售额未确认收入,企业与审计中介机构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上,其争论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很难量化。

  权责发生制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国情,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紧张问题,并且有很多企业经营不景气,濒临破产。尽管国家采用“债转股”等方法将这些企业“搀入”市场,甚至大部分企业形式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但仍有相当多的企业信用不佳、偿债能力低下。在这种环境中,要求企业一律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则产生了数额可观的虚假收入,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这势必影响国家宏观决策的正确性。

  因此,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出发,应允许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会计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分期销售方式下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对一般赊销收入及贷款利息收入等采用权责发生制加以确认的在特定条件下采用兼容收付实现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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