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中规定对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的会计处理,个别条款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互矛盾,部分具体实务无法操作,笔者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伊伊工程);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指南规定:由于正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不属于筹建期间的,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自然灾害”与“非正常”原因内涵交叉,一般认为“非正常”原因包括“自然灾害”原因。
2、《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指南中明确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分为正常与非正常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次是将正常原因造成的占整个建设项目价值均比较大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有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的谨慎性原则,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第9 条的要求: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对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所规定的会计处理脱离实际,导致部分企业和会计人员钻制度的空子,随意调节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通常情况下,在建工程项目很少有全部报废或毁损的情况发生,即使是重大自然灾害的影响也不会造成在建工程项目的全部报废,除非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勒令停建或拆除。
二、笔者的会计处理意见
根据会计核算应遵循的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笔者认为,对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建设项目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报废或毁损,以及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如梅雨季节等一般自然灾害)导致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第三、由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等)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