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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运动是实物运动的反映,价值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精髓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各个相关利益主体一组契约的集合。企业的产生来自于各个相关利益主体要素的投入,各利益主体之所以投入,是因为各种不同的要素组合在一起后通过一定形式的经营运转会产生相应的回报。正因为利益主体重视要素投入的回报,于是产生了如何衡量要素投入与产出的问题。比如资本、技术、劳动力和土地是企业不可或缺的要素,但这些要素在形式上表现为多样性,在实质上表现为多质性。因此衡量这些要素投入与产出就需要有一个统一度量的标准,而用货币来度量就使各种要素的投入和产出表现为一种价值形式。由此可见,在企业从组建到运营直至破产的整个过程中,一方面表现为各种不同要素通过人的行为而形成一种实物运动过程,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种不同要素的一种抽象价值运动过程。实物运动管理是各个主体对要素具体的管理活动,而价值管理是对实物管理的反映。
1985年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指出:企业从事的价值活动与其他物质上和技术上的活动有明确的界限。企业之所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为了使产品和服务被买方接受从而实现其价值。各个要素投入主体重视实物运动管理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更多地创造和实现其价值,实现价值的大小会影响其各自分得利益的多少。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是两条同时并行的主线,价值运动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笔者将价值管理的内容归结为产品劳务价值、品牌价值、技术价值、人才价值、信息价值等多个方面。当然,在价值运动中,企业并不只拥有一种要素而进行价值创造活动,这决定了价值创造主体的多元性;但企业也并非认为各种要素同等重要,哪种要素越稀缺,哪种要素就在价值创造中越重要,拥有这种要素的主体就是企业价值创造的核心主体。
综上所述,企业是各个要素主体通过契约而组成的,要素的投入和产出过程同时也表现为价值运动的过程,而衡量投入和产出的标准为价值。既然价值运动反映实物运动并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始终,价值运动又会最终影响到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大小,因此价值管理应该是企业管理的精髓,它指导和协调着各种实物管理。
二、价值循环是价值管理的主线,会计政策选择贯穿于价值循环的始终
一般来说,企业价值的运动过程可以表现为创造价值(进行生产活动)、实现价值(销售产品和服务)和分配价值(制定薪酬、股利分配政策)三个主要环节。由于企业是持续经营的,创造、实现和分配价值对于同一个时点又都存在,因此,价值管理的三个环节在时间上是继起的,在空间上是并存的,价值循环运动是贯穿价值管理始终的一根主线。而对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正是会计的基本业务活动,会计政策是进行这些活动的行为规则。选用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影响到价值的确认和计量,进而会影响到相关利益主体分配利益的多少。
1.价值创造中会计政策从总量和结构上影响要素投入的确认和计量。价值创造的过程就是投入并使用要素的过程。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投入产出运作方式有所不同。如生产型企业是通过要素投入形成必备的各种资产,通过对这些资产的经营管理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使要素的产出大于投入。对于投资型企业,可能是以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或虚拟资本(如技术、品牌等)等要素直接投入到其他经营主体或通过中介机构间接投入到其他经营主体,从而实现要素的产出大于投入。但不管哪种类型的企业,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对各种投入要素进行经营管理,从而创造出价值。创造价值是实现价值和分配价值的基础。
要素投入后作为一种参与价值创造的资源得到反映(表现为资产),同时也要反映这些要素的来源(表现为权益)。因此,反映这一活动过程的信息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形式披露出来了。按照迈克尔。波特的观点,对于这些要素的成本费用管理成为价值管理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企业每项价值活动的成本包括:外购经营投入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资本化费用等。在成本管理中,企业必须将以上成本分摊到价值链的各项价值活动中去,分摊的目的是产生一个反映成本分布的价值链,比较各价值活动的成本的分布,从而找出改善成本的突破口。
问题的关键是,对于成本费用通过什么样的标准来确认和计量。确认是确定某要素是否参与某一时期的价值创造、它是否要计入资产,这就牵涉到是否反映这一要素拥有主体的权益,从而会影响投入价值结构的分布。计量是确定用什么标准来认定某一要素价值的大小,它表现为计入多少金额的资产,这也牵涉到反映这一要素拥有主体权益大小的问题,会影响到投入价值的总量的大小。而决定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就是相关会计政策。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不同主体利益的确认和计量,因而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到各个要素主体的利益。因此会计政策在形式上表现为会计处理过程的一种技术规范,但其本质是一种各要素投入主体利益的博弈规则和契约安排。
既然创造价值是各要素投入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确认和计量这些投入要素、记录某一时期创造多少价值的会计政策当然应由这些价值创造主体共同来决定。但也不是所有会计政策都要共同来决定。某些特定企业应该由参与价值创造的核心主体来主导会计政策的选择。
2.价值实现中会计政策从时间上影响要素产出的确认和计量。价值实现是指企业创造的价值被市场认可并接受,从而完成了要素投入到要素产出的转化。由于创造价值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保护好投入要素的已有价值,二是创造出投入要素的新增价值,因此价值实现也要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那么,对于价值实现的内容如何确认和计量,它关系到创造的价值在每一时期如何分配、实现多少的问题,进而会影响到下一环节价值分配的总额;它是实现各个要素投入主体价值分配的保障。价值实现通过利润表表现,但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收入和成本确认的时期和确认的多少。如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选择;关于销售确认的标准就会影响价值在当期是否实现;存货不同的核算方法影响已销和未销存货的价值;不同折旧方法可以影响不同时期费用确认的多少。
3.价值分配中会计政策影响到各利益主体分配的多少。各个要素主体参与价值分配,具体表现为所有者得到资本收益、经营者得到薪酬、工人得到工资和奖金、政府得到税收、债权人得到本息等。价值分配可以契约的形式来确定,一方面对于非完全契约(如规定经营者根据经营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获得报酬),某个利益主体能分配到多少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这受到会计政策选择对确认、计量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例如某种会计政策选择使当期净利润增加,则经营者和政府受益,而所有者收益可能相对减少。另一方面,即使对于完全契约(如规定按一定利率对债权人还本付息),价值分配能否实现也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某种会计政策选择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确认的多少,进而影响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利息保障倍数的大小,这些都影响到还本付息的实现。
价值管理中价值创造、实现和分配是一切行为的结果。会计政策选择本身并不会创造多少价值,但它可以间接影响到各种价值的确认计量和各个主体分配的多少。
三、价值分配是价值管理的重心,会计政策选择是影响价值分配的主要因素
创造价值、实现价值最终是为了分配价值,各个要素投入主体通过契约组成企业的最终目的是收回投入并有剩余。因此,各个要素投入主体组建企业并非是为了创造价值,创造价值只是手段,终极目的是得到要素的产出价值。从三个环节的关系来说,价值分配对各个要素投入主体具有激励作用,各个利益主体之所以努力创造价值,根本动因是看到了价值分配的实现程度,它影响所创造价值能否实现和实现多少,因此价值分配是同一阶段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希望所在;同时,这种激励作用又影响到企业下一个阶段是否继续运行和运行的好坏。若本阶段某些要素投入主体所分配的价值没有获得或获得不公,则会影响下一个阶段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多少和好坏。价值分配也是下一个阶段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动力所在。故价值分配自然是价值管理的重心。
价值分配是根据各个要素投入主体所达成的契约进行的,而会计政策正是这些契约的组成部分。首先,会计政策作为一种契约,它的制定和执行不再是纯技术性的规范,而是各个要素投入主体相互博弈的对象和结果。Stephen.Zeff(1978)首次提出会计政策具有经济后果,这种经济后果会影响到各个要素投入主体价值分配的多少与好坏,各个要素投入主体往往借助于形式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与博弈来实现对于自己最有利的经济后果,即最有利的价值分配。其次,会计政策是一个体系,有多样性和差异性。不同政策的采用会导致对会计对象(要素)的不同分配。经济后果表现为两种:一种是由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导致的直接的经济后果,一种是间接的经济后果即会计政策变更影响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又是各个利益主体决策的依据,因而会计信息对决策造成经济后果,导致经济利益的不同分配。
由此可以看出会计政策选择是价值分配的影响因素,而价值分配是企业管理的重心,那么影响价值分配的会计政策选择当然要引起各个要素投入主体的高度重视。
四、在价值管理中会计政策选择权的归属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知,会计政策选择始终贯穿于价值管理的三个环节中,并对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价值管理的三个环节中,首先要对各种投入要素的经营成果确认和计量。确认和计量其实也是一种核算活动,通过这些核算提供给各个要素投入主体一种关于价值运动的信息。同时,由于各个要素投入主体并非直接参与价值核算,这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何使核算过程保持客观公正,提供相关和可靠的会计信息,这就要求会计核算过程中还有监督(控制)的职能。但是,核算的前提是要有确认和计量的执行标准,而这些执行标准的制定也就是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会计政策的选择。而且监督是根据既定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合法性和公允性监控。既然会计政策是核算和监督的基础,而会计政策选择实际上是各个主体利益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就反映出各个主体间社会关系的调节,它贯穿于价值管理的始终。会计政策选择的主体应该是谁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现在我国会计制度的制定是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征求各界意见后颁布执行的,同时给予各个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但有关法律规定了企业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权最终由股东(大)会批准执行。应该说,这些程序的制定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具有执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根据以上分析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
1.统一会计制度制定权的归属。会计信息是为相关利益主体的决策服务的,而信息披露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不同的规则不但影响信息披露的程度,更会影响利益的分配格局。因此,掌握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权非常重要。谁掌握主导权意味着这一个利益主体占主导地位。在我国,一直以来是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国家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所以会计准则制定以政府为主导。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政府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改革投融资体制,经济总量中民营经济的比重在提高,投资主体逐步实现多元化,融资方式也实现多样化,而会计信息的需求主体已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权相应要随客观环境的变化发生转移。
会计制度的制定要考虑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它本身是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那么由某一个利益主体来指导和控制其制定是有失公允的。例如政府由于税收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由其制定会计制度难免因利己动机而忽略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由此制定的会计制度统一强制执行,会遭到其他利益主体的抵制。既然存在利益驱动,那么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就难以避免。虽然理想的做法应由独立的第三方组织来制定,但考虑到目前现实,至少应该扩大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代表的比例。
2.企业具体会计政策选择权的归属。统一会计制度给每个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是可取的,问题是这种会计政策选择的最终决定权究竟应该归谁。前面已经分析了这种选择会影响到各个利益主体价值的分配,那么其决定权显然不能由某一个主体来决定。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投入要素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如果某一要素投入主体居于价值创造的核心地位,会计政策的选择就要在考虑其他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由他来主导(比如股东)。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会计政策选择的最终选择权归股东(大)会,这就只赋予了股东有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这对其他利益主体则有失公允。比如在那些资产负债率比较大的企业,事实上此时股东的权益已经小于债权人,而会计政策的选择权由股东决定可以想像很难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于借会计政策选择来操纵公司资产状况和调节利润,从而给侵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开辟了合法的通道。笔者认为,若资产负债率较高,这时债务资金是企业投入要素中比股权资金更稀缺、重要的要素,因此债权人理所当然要参与会计政策选择并居主导地位,这样才能从机制上保证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建议关于企业内部会计政策选择权的归属应形成一个动态机制,当资产负债率低时可由股东(大)会决定,而当资产负债率较高时要由股东和债权人共同决定,这也体现为一种相机治理。当然,当人力资源要素在企业中最为稀缺和重要时,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应该参与企业内部会计政策的选择。一句话,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会影响到不同主体价值创造、实现和分配的多少,应该在某方主导下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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