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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八项会计准则影响分析(三)

来源: 申庆、孔新宇、孙五一 编辑: 2002/11/05 13:35:07  字体:
  资产置换不再换来巨额收益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大大压缩了上市公司通过报表重组包装利润的空间。 

  简化了非货币性交易的分类在旧版准则中,资产按照货币属性和待售属性两个标准进行分类,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相应的非货币性交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旧准则规定进行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时,很难进行利润包装;但在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时,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为利用资产置换进行利润包装提供了机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不同类非货币交易的认定比较困难,旧准则颁布后,很少有公司按照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包装利润。1998年以来,大多数公司只通过资产置换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而非短期的利润包装;2000年几乎全部的资产置换都没有产生当期损益。这些规定的使用范围受到局限,因而在新准则删除了同类非货币交易和不同类货币交易的分类,以及按待售属性进行资产分类的规定。 

  淡化处理公允价值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基准作用淡化处理,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应的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只有在发生补价时,公允价值才发挥一定的作用。这就在制度上避免了过多的调账,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利用不同类资产进行置换、包装利润的漏洞。 

  置换损益以补价为限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置换行为,新准则规定只有在企业收到资产置换的补价时,才有可能产生收益,同时这种收益最多也不会超出补价的数量。“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所涉及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这主要指为弥补双方置换资产的小额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现金或其他货币资产。 

  举例说明,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以帐面价值为100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资产与控股股东99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为13000元)的非同类资产进行置换,同时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100万元现金的补价。 

  按照原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13000+100)-10000 

  =3100万元 

  这样仅靠资产重估,上市公司就可以获得3100万元的巨额收益。 

  但根据新准则,应确认的收益 

  =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100-100×(5000/10000) 

  =50万元 

  只有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0时,应确认的收益才可能达到补价的规模,但仍局限在补价的范围之内,这大大低于旧准则下的置换收益规模。 

  操作仍有弹性新准则内容比较简约,因而操作上还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首先,准则没有规定补价的规模或者占总交易的比例。如果企业通过加大补价比例,同时低估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就可以产生一定数量的当期损益。这种规模的利润可能对处于亏损边缘或6%净资产收益率边缘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的作用。 

  其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货币交易的方法规避本规则的规定,最新的案例就是2001年2月活力28的重组。按照以往的做法,活力28和天发集团的资产重组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加补价的方法进行;但实际上,公司出售活力28的资产和收购天发瑞奇的资产同时进行。因此,在该项交易中,资产与货币的流转机制和资产置换没有本质区别,改变的只是名义上的交易方式,但该交易已不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范之列。 

  有效防止账面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要解决的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补价。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物易物,不收付款项。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核心是用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认交易损益。 

  对此,新准则首先将交易分为不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和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不计算损益,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收益=实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确认的收益再加上相关的税费;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上,新准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将税费考虑进来,反映出对换入资产的价值持谨慎态度。 

  会计界一直对旧准则中关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争论较多,新准则从更为谨慎的角度处理了这个问题。在旧准则的非同类资产交换中,例如以商品换固定资产,将其视为一方面卖出商品、同时购入固定资产,商品中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所以对此类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并计算损益。在上市公司中,非货币性交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贸易形式,交易往往并不公平,大量存在经营业绩欠佳的上市公司其母公司进行“补血式”的非货币性交易,即以价值较低的资产交换母公司价值较高的资产。如果采用旧准则中规定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那么上市公司立即产生了大量的利润,这为一些公司年底突击实现“利润增长”提供了工具。而新准则对所有未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计算损益,只对产生补价的确认收益,且收益只以补价相当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进行确认,有效防止了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以不支付现金的资产置换进行的账面重组来拼凑利润。 

  补价制约置换收益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大大压缩了上市公司通过报表重组包装利润的空间。 

  简化了非货币性交易的分类在旧版准则中,资产按照货币属性和待售属性两个标准进行分类,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相应的非货币性交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旧准则规定进行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时,很难进行利润包装;但在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时,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为利用资产置换进行利润包装提供了机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不同类非货币交易的认定比较困难,旧准则颁布后,很少有公司按照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包装利润。1998年以来,大多数公司只通过资产置换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而非短期的利润包装;2000年几乎全部的资产置换都没有产生当期损益。这些规定的使用范围受到局限,因而在新准则删除了同类非货币交易和不同类货币交易的分类,以及按待售属性进行资产分类的规定。 

  淡化处理公允价值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基准作用淡化处理,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应的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只有在发生补价时,公允价值才发挥一定的作用。这就在制度上避免了过多的调账,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利用不同类资产进行置换、包装利润的漏洞。 

  置换损益以补价为限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置换行为,新准则规定只有在企业收到资产置换的补价时,才有可能产生收益,同时这种收益最多也不会超出补价的数量。“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所涉及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这主要指为弥补双方置换资产的小额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现金或其他货币资产。 

  举例说明,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以帐面价值为100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资产与控股股东99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为13000元)的非同类资产进行置换,同时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100万元现金的补价。 

  按照原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13000+100)-10000 

  =3100万元 

  这样仅靠资产重估,上市公司就可以获得3100万元的巨额收益。 

  但根据新准则,应确认的收益 

  =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100-100×(5000/10000) 

  =50万元 

  只有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0时,应确认的收益才可能达到补价的规模,但仍局限在补价的范围之内,这大大低于旧准则下的置换收益规模。 

  操作仍有弹性新准则内容比较简约,因而操作上还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首先,准则没有规定补价的规模或者占总交易的比例。如果企业通过加大补价比例,同时低估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就可以产生一定数量的当期损益。这种规模的利润可能对处于亏损边缘或6%净资产收益率边缘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的作用。 

  其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货币交易的方法规避本规则的规定,最新的案例就是2001年2月活力28的重组。按照以往的做法,活力28和天发集团的资产重组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加补价的方法进行;但实际上,公司出售活力28的资产和收购天发瑞奇的资产同时进行。因此,在该项交易中,资产与货币的流转机制和资产置换没有本质区别,改变的只是名义上的交易方式,但该交易已不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范之列。 

  有效防止账面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要解决的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补价。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物易物,不收付款项。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核心是用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认交易损益。 

  对此,新准则首先将交易分为不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和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不计算损益,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收益=实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确认的收益再加上相关的税费;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上,新准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将税费考虑进来,反映出对换入资产的价值持谨慎态度。 

  会计界一直对旧准则中关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争论较多,新准则从更为谨慎的角度处理了这个问题。在旧准则的非同类资产交换中,例如以商品换固定资产,将其视为一方面卖出商品、同时购入固定资产,商品中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所以对此类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并计算损益。在上市公司中,非货币性交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贸易形式,交易往往并不公平,大量存在经营业绩欠佳的上市公司其母公司进行“补血式”的非货币性交易,即以价值较低的资产交换母公司价值较高的资产。如果采用旧准则中规定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那么上市公司立即产生了大量的利润,这为一些公司年底突击实现“利润增长”提供了工具。而新准则对所有未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计算损益,只对产生补价的确认收益,且收益只以补价相当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进行确认,有效防止了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以不支付现金的资产置换进行的账面重组来拼凑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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