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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法规若干问题的思考

来源: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张振华 编辑: 2006/05/24 09:32:13  字体:

  关键词:会计法规;国际惯例;问题;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科技法规体系的框架,形成了由《会计法》为主导,以会计准则为主干,以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它们严重地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1会计法规不完善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已经相当严重,大多数人只要一提到会计信息失真就会想到的是违法行为,然而事实上,会计信息失真除违法会计信息失真之外,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更是普遍存在。即会计信息失真包括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的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就是指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或故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具体说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和利益,事前经过周密安排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例如:虚增利润、掩盖亏损;侵占流转税款;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隐瞒利润、逃避企业所得税;以及隐瞒交易或事项等。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规律中,由于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会计法规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想符合,使会计信息未能相对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这样的不一致是由会计法规本身所造成的。首先,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数据也需要估计和预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这些预计同样有很大的主观成分,预计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会计的存在必须有会计主题二指、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会计假设,会计假设决定了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估计和判断,既然是估计和判断,就包含主观因素。再次,对于相同的会计事项,往往用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这种可选择性完全取决于客观环境和当事人对其合理性的判别,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等,运用不同的方法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会计处理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但这种方法的处理结果却未必反映客观真实。因此,会计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提供了空间。

  2 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中的个体有各自的利益,每个个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个体不可能无限扩大自身的利益。因而,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同时,必须不影响制度中其他个体的利益或影响最小。这种由于不同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个体利益最优的实现方式的总和就是规则,规则的总和又形成了制度。1993年开始实施的《会计法》,虽然参照了国际惯例,但从制度和颁布的模式来看,仍然属于政府行为;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虽然综合了多方面的意见,解决了会计工作的定位问题,但也只能说是我国的会计立法刚刚走向“博弈”,会计立法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会计法规的不完全性

  2.1.1 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不充分。会计法规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其制定工作并不是纯技术的。在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都想使会计法规对自己有利,如果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较少,或者代表性过窄,会计法规就难免有一定的偏向性。目前来看,我国已有的会计法规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客观、公正、独立的投资者代表过少。

  2.1.2 会计法规中的定义不准确。由于我国会计法规的制定起步较晚,考虑不够全面,有些会计名词或法律用语的涵义有多种理解,甚至有歧义产生,如《会计法》反复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但什么是“真实的信息”却没有给出一个合适的司法解释。这样必然导致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

  2.1.3 会计法规的制定者有一定的主观性。由于国家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人们在制定这些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掺杂进一些个人的主观判断,还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使得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这些法规、规范、准则的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

  2.1.4 会计法规中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恰当。由于会计法规的这种不完全性,致使会计法规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的不够恰当,这些重要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对表外业务的披露规范很少或者没有,而这些信息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却有很大的影响力;二是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会计准则中也没有恰当合理的处理方法;三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现行的会计法规没有要求加以反映;四是会计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现实中的操作性差。

  2.2 会计法规的可选择性

  由于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会计法规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企业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这就导致了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和社会、法律和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化,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将日益丰富,会计法规不进行分门别类的调整规定,就会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目前来讲,我国会计法规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会计人员所拥有的“自由载量权”相对较大,这不给会计信息有意造假以可乘之机,产生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2.3 会计法规的不协调性

  在会计法规体系中,各类行为规范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之处,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即不协调。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所导致的会计环境的频繁变动,使会计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而且现行会计法规中还残存着不少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行为、新的经济业务、新的市场工具不断涌现,会计准则使得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有很大的弹性;另一方面,各会计法规之间也存着不协调。由于法律界和会计界认识的不同,致使会计法规体系中对于冲突的协调较为混乱。实践中,会计人员各行其是,却又总是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2.4 会计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

  2.4.1 从会计准则起草阶段来看,起草的依据不同。西方国家,如在美国,起草阶段首先拟定出准则初稿,待委员会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发布“揭示草案”,再次以书面形式和公众听证会形式,公开向公众征询书面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过多地依据他国已有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报告,并且,起草拟定的整个过程对普通公众而言都是保密的,缺少多次征求意见的环节和公众的反馈意见。

  2.4.2 从征求阶段来看,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从范围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征询意见的范围是全体社会公众,而我国似乎则更重视社会上层。从形式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则更重视书面意见的征询。

  2.4.3 从准则制度的独立性上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过多的依附于官意见,就准则本身而言,它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过程,其中如果涉及到过多的官方干预,则势必在某种程序上影响到准则的技术质量。

  2.4.4 从内容上看也有所不同。如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现阶段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除了在某些高科技行业外,绝大多数的行业都采取平均折旧法,这使得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回收期相对较长,不符合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再如,坏账准备金方面。与国际惯例相比,我国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小、范围窄,不利于企业抵御经营风险。

  3 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3.1 会计法规制定的原则应体现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国情,使会计准则尽量能为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服务,并要加快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国际业务等方面的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步伐。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WTO要求各个成员的国内立法要与相关规则和成员国自己的承诺相一致,当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WTO规则转换为国内法律。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原有的会计法规进行调整,予以完善。并且要在体现我国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有用成分,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起来,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两点:

  3.1.1 逐步实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统一。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原则,基于该原则,市场中的每一个企业都是平等的竞争主体,都应该按照统一的标准提供会计信息。但由于我国在不同和行业中实施不同的会计制度,于是不同行业可以按照不同会计制度来提供会计信息,这就造成了各个不同行业的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和WTO和要求,取消行业会计制度,加快以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的进程,逐步实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统一。

  3.1.2 以公司制企业为重点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公司制企业秘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会计信息揭示的目的主要是反映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对会计信息的数量、详细程度的要求大大提高,要求按照会计准则提供规范化的会计信息。因此,国际上流行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基于公司制企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所以,我国在完善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也需要以公司制企业为重点,不断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

  3.2 会计法规内容上,应体现出全面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为了防止会计人员利用会计法规内容方面的不足而提供质量不高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应重点规范:

  3.2.1 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加紧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出台步伐,使得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业务尽量能够从具体法规上找到反映方法。

  3.2.2 减少对同类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使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判断因素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

  3.2.3 对会计法规中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的某些释义和定义要有精确的分析和解释,尽量增强会计人员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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