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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进程
外资并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逐渐取代创建方式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到20世纪90年代,外资并购已占到全球跨国投资总额的80%。1987年,全球跨国并购交易额还不到1000亿美元,1995年为2372亿美元,1999年为7200亿美元,2000年更是高达11000亿美元。跨国并购高潮迭起,成为经济全球化中引人注目的现象。但在我国,跨国并购所占的比重却很小,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成分更小。究其原因何在?这主要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国家政策上的限制有关,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外资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分为: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A股和流通B股。其中流通B股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最小,收购B股基本上可以按照规定来操作。但是,发行8股的公司只占上市公司总数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在具有B股的上市公司中,占股本绝大部分的是非流通股和流通A股,即使外资收购了全部B股,也不能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有效控制,这对于想通过并购来实现发展战略构想的外资股东来说,是很大的障碍。如果外资直接通过二级市场来收购上市公司,由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比较高,收购成本将非常大。所以最有希望和可能的途径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来收购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外资通过并购方式介入国内上市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开始,当时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受让北旅法人股。但由于没有经验,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使得境内外资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行为得以暂停。此后数年,虽然有外资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国内证券市场(上海贝龄第二大股东变成了外商投资公司上海贝尔,间接受法国阿尔卡特控制:科龙电器第一大股东变成外资股东),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政策指引。2001年中国加入WTO,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加速对外开放。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涉及了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的问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这就意味着1995年“暂停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政策开始解冻。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对转让加以规范管理。随后,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国内证券市场进行投资。
随着《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有了政策的指导和保障,将真正拉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大幕。
二、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益处
(一)有利于外资的引进
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并确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抓大放小的方针,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外,国有经济要从多数竞争性行业退出。据估算,现有的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资产重组大约需要2 -2.6万亿资金。其中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存在大量的国有资本,这些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退出为引进外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为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提供了一个舞台。在跨国并购已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的今天,外资并购必将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我国在“十五”规划中提出将以收购、兼并方式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这表明我国政府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胆利用跨国并购方式的积极态度,有利于更好地引进外资。
(二)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看,65%以上都是不能流通转让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而且往往出现国有股和法人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外资受让部分的非流通股之后,使得上市公司引入一些国外的投资者,改变公司原有的一股独大局面,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将给上市公司带来先进的设备、技术、管理以及公司经营的理念,从而使公司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公司运作更加成熟,最终提高上市公司的绩效,改善上市公司的质量。
随着外资进入上市公司,将带来国外的市场通道,使得上市公司走向国际化,融入全球的经营环境中,从全球的范围考虑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人才、市场、信息等,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逐步与国际接轨,成为世界性的公司。
(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建设
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必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吸引更多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使上市公司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使证券市场真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剂。
外资介入证券市场,不仅带来了先进的设备、技术、管理,同时也带来了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运作方法和经验,这对于正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证券市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的体系和制度,同时也有利于改变我国证券市场中过分投机的现象,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
由于现有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原有的国有企业,因此目前市场的监管体制基本上是针对国有企业特点而设置的。随着外资控股企业的大量出现,市场对监管体制势必会有更高的要求。由于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有因业绩不好而导致资产迅速萎缩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作为外资企业其特定的情况,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经营风险,所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一个完备的市场监管体制。
(四)有利于现有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对于不愿意被外资并购,而且已经是或努力成为行业龙头的上市公司来说,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为了要巩固自己的行业地位,进一步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已是迫在眉睫。从外部环境来看,过去证券市场向国有企业倾斜,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将对证券市场上的微观主体实行国民待遇。此次向外资企业开放证券市场,将给市场注入一批极具竞争力的外资公司,毕竟它们在许多方面有着巨大优势。一旦公平竞争,中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将难以与之抗衡。所以上市公司在面临外资并购的威胁之下,必将迫使自己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一)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主要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的,其价格由股市来决定,所以,一般不会出现转化价格过低的情况。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目前尚未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主要在二级市场之外通过协议转让完成,而且国有股转让价格通常由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谈判方式确定,转让价格高低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议价能力而非股权的内涵价值。另外,外资并购所选择的目标上市公司往往是资金匮乏、技术落后而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公司。这些上市公司急于引进外资和技术,借以摆脱经营困境,所以通常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出现低估公司的股票价值,外商也借机极力压价,从而导致国有股权转让价格过低,国有资产流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利用市场机制来形成合理的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价格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无法上市交易,流动性差,国有股的价格无法合理的确定。所以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主要由市场来确定。现阶段在二级市场之外转让国有股权,应尽可能实行招标、投标制,由并购方相互竞争,价高者受让国有股,从而避免一对一谈判容易出现的问题。
(二)防止证券市场大幅波动
兼并、收购一向是股票市场最重要的投机炒作题材,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亦是如此,在证券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的我国更是如此。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消息一经公布,目标公司的股票往往会受到过度炒作,主力券商借题发挥,疯狂拉价,散户从众投机,狂热追捧,极大冲击股市的正常秩序,加剧股市风险。例如,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通过协议受让北旅汽车法人股的消息在传媒上公布后,北旅汽车股票就一路猛涨,短短4天内便从4.60元攀升至12.40元,升幅达到200%,仅公布消息的当天成交就达2600万股,换手率4096,沪深股市由此掀起了一股炒作外资并购概念股的风潮。这种纯粹由外资并购消息引发的股价剧烈震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实践证明,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股市“黑箱操作”抑制股市投机的有效途径。国家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行为,在《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信息披露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外商和国内上市公司必须遵照执行。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其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如下:(1)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及时。努力缩短洽谈、操作与公开披露之间的时差,使掌握内幕信息的机构与社会公众、中小股东基本站在一个起点上;(2)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全面。要将外资并购的目的、内容,风险因素、主要合同和重大诉讼等一并进行公告;(3)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规范。只有规范外资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券商利用外资并购的题材大幅炒作,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
国内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规模较大,在所处的行业中市场占有率较高,处于领先的地位。如果不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加以控制,让其过度发展,则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状况,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甚至形成行业垄断。(1)市场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过度并购将减少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行业的集中。少数几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为了实现垄断利润,可能会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就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地域达成某种协议。少数公司共谋的结果,就会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去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2)过度并购将导致市场的垄断,从而限制竞争。当外国大公司通过并购上市公司,获得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具有足够影响力的时候,就可以单方采取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如单方涨价、限制生产数量等;(3)过度并购将提高进入市场的障碍。外资过度并购上市公司,对该行业新进入的竞争者将形成规模经济障碍、资源障碍和资金障碍。当其一市场被少数大企业所占领,从而具有规模经济优势时,新企业进入就会有很高的“进入门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后,不仅在产品上形成垄断,而且在原材料、专业技术等方面也具有垄断优势,使新进入者要获取这些资源的成本大大增加。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使得公司规模扩大,提高进入这一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新进入者如不具备一定的初始资本量,则无法进入该行业参与竞争。
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可能引起的垄断,应采取的措施如下:(1)抓紧制定实施反垄断法。为了保护竞争,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2)降低高进入壁垒行业的“进入门坎”。外商的资金、技术实力较为雄厚,并购国内上市公司一般会提高进入相关行业的门坎。所以,政府应该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如放松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等,努力降低有关行业的“进入门坎”,增加竞争者,让竞争机制更有效地运行。(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反垄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像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样,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技术市场、信息获得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扶持。
(四)防止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国际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经日益突出。所以,国家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强调,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从而确保我国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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