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合并报表时,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
未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
注册会计师未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
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异常情况,审计人员未予以应有关注。
在银广夏造假事件中,作为公众利益受托人和看护者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编制银广夏合并报表时,未抵销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这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2、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如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这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3、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如对于银广夏在200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生产用电的电费费用却降低的情况竟没有发现或报告。这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
4、天津广夏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人员普遍缺乏外贸业务知识,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这严重违反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第五条,即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同时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5、此外,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这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多项准则的相关条款。
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银广夏案件中疏于对已颁布独立审计准则的执行,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存在重大过失。银广夏案例给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警示,恰恰在于注册会计师对现有准则的执行存在重大疏忽与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