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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计价模式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即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量定额的强制性的标准的基础上,遵循价格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的企业自主报价机制,从而形成一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新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特别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结算价款调整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内容需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明确和约定。由于专用条款有很强的专业性,那就要求审计部门在合同审签过程中严格把关,把一些未明确的事宜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以便在合同执行和竣工结算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共同的利益。
一、审查合同双方订立的原则
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确定施工合同价格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业主和承包商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双方订立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要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业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审查合同专用条款用语要规范,概念要清楚,定性要准确,定量要真实。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能简单地写成“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二、审查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的工程一般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对设计变更以及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更,其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对工程中尚未发生但实际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审签合同时应约定具体的处理方法和调整范围。当某项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而引起综合单价发生较大变化时,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商提出,经业主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因为工程量清单中,业主承担清单工作量是否准确的风险,一旦不确定工程量变化的幅度,将在结算时,给审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麻烦。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该清单项目实际发生之前就应计算新的综合单价,业主会同审计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该项工作内容,该综合单价即可作为结算的依据。避免承包商“当时不定价,事后要天价”情况的发生。另外合同中还应明确暂定价和分包项目价款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三、审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处理原则
合同双方除了明确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工程预付款三项违约责任条款外,还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进度延迟的违约责任、安全生产违约责任、非法转分包违约责任、材料设备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试车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等。明确双方违约责任的分担原则,明确合同双方违约的处罚条款,通过违约处罚严格约束双方的行为,避免日后出现矛盾,因合同不明确而发生扯皮、推诿行为。
四、审查合同中甲方供料设备的退价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甲方供材料设备价格一般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准。业主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该部分材料设备另行报价。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供材料设备扣除的价格、时间、领用量超欠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方法,原则上甲方供材料设备在工程竣工决算中遵循“怎样计入,怎样退出”的退价原则。明确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费,明确超欠供数量的扣除价格,明确甲方供材料设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由于甲方供材料控制不准而造成工程预付款的超付等诸多问题。
五、审查合同中停缓建工程的索赔原则
因业主原因停缓建工程是常有的现象,但合同示范文本却没有因停缓建而造成损失的赔付条款,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承包商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承包商提出索赔方案,大多业主无法核查确认其损失。因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索赔将会成为比较容易的事情。
六、审查合同中隐蔽工程施工签证原则
目前,工程施工中签证内容不清楚、程序不规范、责权不明确是造成工程结算扯皮、工程造价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合同中要明确加强施工过程中签证的管理手段。业主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有效签证的认定原则,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批程序,指定变更签证金额不同的审批人,明确签证单上必须有业主、审计部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四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人工、材料、机械等。签证重点是发生的原因及事实真相的表述,尽量避免签有结论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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