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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及对策

来源: 刘怀勇 闫亚光 编辑: 2006/03/09 00:00:00  字体:

  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颁布后,全国普遍开展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地相继探索出了一些实施措施和办法。在审计方法、程序、内容评价和风险防范上逐步进行了探索、实践和完善,取得了较为明显成效。但从具体审计工作的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难点和问题,亟须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审计内容上存在的难点和对策

  在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让审计机关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所有经济指标和经济事项?如国内生产总值、办实事情况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扩大了经济责任的范围。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因为审计机关没有这方面的技术力量,另一方面是容易和有关职能部门形成数字差异的矛盾,保证不了审计质量。因此,审计的内容不能漫无边际,不能造成审计包打天下的局面。

  解决这一问题在于各地党委、政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按中办、国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在委托审计的内容上要限制在财政财务收支完成情况、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增值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上面,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予以委托。

  审计评价上存在的难点和对策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困扰着审计人员,特别是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评价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没有量化界定,审计人员难以操作。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一是上级审计机关应加紧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便于审计人员实际操作,以利提高审计质量。二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掌握好以下七个原则:1.权责对应原则——只能在权责对应的关系中实施评价。2.相关性原则——与经济责任相关联的事情、问题,可以支持经济责任事项的可以评价,否则不予评价。3.适时性原则——评价被审计对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任务。4.重要性原则——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要进行重点评价。5.客观公正原则——即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各种事项都要客观分析,查找原因,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按照事项本来面目评价说明问题。6.实事求是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都要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7.全面性原则——全面地看待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做到成绩说够,问题讲透,功过分明,不能以偏概全,要通过比较功劳的大小和问题的轻重来评价其人。

  党政两个“一把手”经济责任的界定上存在的难点和对策在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科学准确地界定党政两个“一把手”的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对于经济活动、经济决策有时是领导集体决定的,有时是党政两个“一把手”共同决定的,有时是一人提议另一人同意的,如何界定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成了审计中的老大难问题。大家都感到棘手。

  对于这个难题,我们认为应作如下区别和界定:县直局委由于大多都实行了党政一肩挑,不存在两个“一把手”问题,经济责任都是法人的。对乡镇而言,党委书记和乡镇长都是分设,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责任截然不同,进行责任界定要研究二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的不同,弄清二者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究竟是什么,以便对二者的任期经济责任作出正确的界定:一是对未经集体研究的事情,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二是从职责和权限上界定。按职责权限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应由乡镇长负责,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一些违反财经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是由党委书记决定或签定的,则应由党委书记承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乡镇长因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制止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和次要责任。如果是乡镇长主观决定或签字的,乡镇长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而党委第一责任人应负主管责任。如果是党委书记、乡镇长共同决定或共同签字的,则党委书记应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乡镇长也应负直接责任。三是按照党委的具体分工,谁分管的工作谁负责,如果违反了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是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强令和指使的,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应负直接责任,如果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是下面分管的同志所为,党委书记或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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