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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几个问题

来源: 中国内部审计 编辑: 2006/04/02 00:00:00  字体:

  今年三月份,我参加了由中国内部审计学会举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培训班,下面我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并结合实际审计工作情况,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谈几点看法。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问题

  审计署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但在审计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很难严格区别在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1、依据领导决策的方式进行界定。领导的决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方式,一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选择和决定未来的行动目标和方案厂是主要依靠领导者或其参谋者的个人经验、知识、智慧和能力等,对行动目标作出决定性的选择;三是领导者独断专行,靠主观臆断盲目决策。对盲目决策和不具备民主性或科学性的个人决策,领导人应负直接责任;对科学性的决策,由于重大的决策往往伴随着重大风险,对其后果领导人一般只承担主管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项目,一定要依据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全面分析失误的主客观原因及领导人可控与不可控因素来具体确定领导人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2.依据内部控制设置情况进行界定。一个单位设置了健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则可依据内部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制来区分领导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由领导人直接负责的工作、直接经办的业务和直接承揽的项目,领导人对其行为和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岗位及其他人员负责的事项,领导人负主管责任。如果一个单位没有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严重混乱,或领导人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舞弊而使内部控制失效,则领导人应对整个单位的重大过错负直接责任。

  3.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界定。如依照《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应该负直接责任而不是负主管责任。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重点问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对事,而且对人;不仅鉴证,而且评价。这是区别于其他类型审计的主要特征。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审计人员把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财务收支审计,往往忽略对领导者业绩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还有些审计人员把经济责任审计看成是对领导者“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审计工作面面俱到,审计内容庞杂,重点不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是评价领导者的责任,因而,审计必须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自始至终着眼于“人”,抓住经济责任这个重点,凡是与领导干部直接相关的经济事项就应该是审计的重点。对与领导干部本人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的经济事项应详查;对与领导干部无直接联系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负主管责任的经济事项可以抽查。以党政干部为例,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等,应作为审计的重点。而由于财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会计处理上的问题或单位财务收支中情节轻微的违规问题,则不必花费过多精力去追究。只有这样,审计时才能集中精力把重点问题查深查透。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问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环节,它关系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操作中,审计评价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审计评价对象是针对被审计单位,而不是领导干部;二是审计评价用语模棱两可、含糊其词,有的甚至回避矛盾,不作评价。在作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依据下列原则:

  l、依据权责对应的原则进行评价。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问题,应当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划清问题产生的期限,属于主管部门的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所属单位的应当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前任的应当由前任负责,不可以将责任都归究于最后一任。

  2.依据谨慎性原则进行评价。一是坚持是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多少就评价多少。评价力求谨慎稳重,对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二是对所评价的事项要取得充足的审计证据或证明材料、资料,防止言过其实。三是对一些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未经过审计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末明确规定的审计事项均不作评价,以规避审计风险。四是对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或受审计手段的限制不能实施的审计程序,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对审计过程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

  3、依据客观性原则进行评价。在审计评价时,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根据已发生的经济事项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正确地看待领导干部的成绩,冷静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用已掌握的事实和数据说话,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按委托人的旨意进行评价。同时,评价经济责任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当地的客观环境,不能用现在的法规条文来衡量当时的领导及决策,所做的评价应该客观公正,应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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