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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初探

来源: 中国内部审计·宋振训 刘兰雪 编辑: 2006/04/02 00:00:00  字体: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至少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地确定评价内容,合理地分析评价事项,辨证地作出评价结论。

  一、准确地确定评价内容

  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应注重以下三个环节:一是要紧扣“任期”。即审查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济活动,非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如有必要可作为背景材料适当追溯,但不作为重点。特别在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时,对诸如潜盈潜亏、呆坏账等可能影响评价经济责任的问题,一定要同其前任划清界限。二是要突出“经济”。就是要审查和评价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行为,其他非经济活动,如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等,不在评价之列。三要体现“责任”。就是要抓住构成经济责任的内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般事项或证据不足、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一般不列为评价内容,以免“抓了芝麻漏了西瓜”。根据上述原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大致有下列事项: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反映生产经营结果的指标,主要产品产量、质量、消耗。成本、收入、利润等;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反映营运能力的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反映获利能力的指标,包括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2.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任期初的报表数;任期末的报表数;潜盈、潜亏数;不良资产数;审计调整数。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分析任期内资产的完整性、负债的准确性和损益的真实性,还可以从资产的保值增值率、负债增减变动、税后净利润的增减变动等方面,分析评价该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工作业绩。

  3、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账、表、凭证的真实可靠性;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有效性。

  4.重大经营、投资活动情况: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个人专断行为;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效益情况。

  5.领导干部的廉洁、勤政情况。

  二、合理地分析评价事项

  要想真实、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单凭企业账簿、报表上的数据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反复认真核对、合情合理的分析比较。稍有不慎,就会被假象所迷惑,作出错误的评价结论。

  1、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最能说明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在实施审计时,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单位,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中的一些主要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在计算指标的完成情况时,应做到计算指标的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对于报表数据,该调整的调整,这样计算出来的指标才有利用价值。在分析这些指标时,不仅要同计划比,还要与本企业的历史水平比,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比。通过纵向、横向的比较,正确地反映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企业状况,合理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业绩。

  2.对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的分析。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进行分析评价时,在查看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还要着重分析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是否存有隐瞒收入、少转或多转成本指账外物资和“小金库”等容易造成资产流失的现象;是否存在任期末将应并人损益的费用损失故意挂入待摊、待处理以及往来账而造成潜亏的问题:“是否存在虚盈实亏、假报业绩的现象等等。通过对以上情况的审查,对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调整,据此分析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程度。

  3.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性的分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分析,主要是审查了解该企业是否存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和商品,是否有偷税、漏税问题,是否有转移资金、挪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经济合同是否合法、规范等等。在分析审查的基础上,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经营。

  4、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分析。评价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主要是采用健全性测试和符合性测试两种方法。通过健全性测试,检查控制点是否齐全,控制目标是否完整,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通过符合性测试,检查控制点是否有效,控制目标是否实现,规章制度是否贯彻落实。通过以上测试,可以找出管理方面的漏洞,促进企业挖掘内部管理潜力,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5.重大投资决策的管理效益情况分析。重点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决算程序的规范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审查有无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或困于局部利益,大搞计划外项目;有无乱挤生产成本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造成固定资产盘盈或成为账外资产;有无未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盲目对外投资,造成“死账”。对这些问题,在审计中要彻底查清,准确地分析评价,合理地界定责任。

  三、辩证地做出评价结论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在作评价结论时,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界限:

  一是要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审计署2000年第121号文件,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作了如下界定:企业领导人员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读职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以上行为构成直接责任。应负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构成主管责任。在进行评价结论时,一定要根据上述规定,恰当地权衡责任的性质,不可混淆。

  二是要分清主观责任和客观因素的界限。一个单位经营状况不好,既可能是领导人员决策失误、管理不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市场的变化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对此必须进行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结论。

  三是失职渎职与改革失误的界限。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不断变革创新,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对此,中央一再提倡各地要大胆地试,大胆地创。在这种形势下,企业领导人由于探索而造成的失误是允许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同那些由于失职渎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行为是不同的。在作评价结论时,对二者的界限也应该分清。

  四是要分清前任和后任的责任界限。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离任审计上。如“潜盈潜亏”问题,跨任期的项目建设问题,“呆坏账”问题,民事、刑事纠纷问题等等。对此类问题离任者和继任者往往都很关注,也很敏感。所以,我们在作评价结论时,应尽量把他们的责任界限划清。

  五是“为公为私”的界限。例如截留收入是财经纪律所不允许的,但在作评价结论时,也要区别情况不同对待:将截留的收入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纪;将截留中饱私囊属于违法,二者的界限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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